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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困惑已久的个人法律问题,应当适应什麽法律???

 


jiangzp,您好!
   我是一位失业人员。我有一个困惑已久的个人法律问题至今没能得到解决。希望各位律师朋友及法律专家能够给予帮助,从法律的角度上使我的事情得到合理的解决处理。
   事情是这样的:在我失业前,我曾是某锅炉厂的一位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在1999年5月17日工厂突然宣布全厂职工放假!啥时开工,叫谁上班另行通知!
   不知啥时,工厂早已开工,我却一直在家待岗近两年时间。且2000年工厂也不同我续签劳动用工合同。在这期间我的远在天津朋友到大连公差,知道了我的经济生活非常困难,处境十分艰难(家里有两2个病重至残的孩子需要医治)反而在家待岗,就亲自找了厂长(我们三人原是朋友)要求给我安排工作,可是这位厂长却不予理采。 直到厂长下台后的2001年三月末我才接到上班的通知,于是我又回到质量检查科干我的老本行,新厂长同我签定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
    上班不久,(四月初)我发现,在我"待岗"期间,工厂“质检科”长期冒用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印章签发产品无损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于是我找到新任厂长理论,同时也找了相关人员,可是都没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而且厂长还说:如果诉讼法律,企业以后“改制”,宁可高薪外聘,也不低薪聘用我。 我感觉到我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和伤害!我很气愤 !为此 我曾寻访过几位法律界的律师和法官,可是都没有给我一个满意的解释和答复,说什麽工厂没有给我造成损失;<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是工厂出资让我参学习考核取得的,这个官司打不赢,。嗨,我真搞不明白,难到正因于此,某些人就可利用工厂的名义有恃无恐地侵犯我的权利 而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在这里我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和法律专家,象我这样的事情属不属于企业侵权行为?如果属侵权 ,属什麽性质的侵权?是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属名权)?等等.... 。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谁应该受到处罚?我应不应得到经济赔偿?能否得到经济赔偿?我应该怎麽办
   这里,我请教一下:我私自把证据(签有我的资格证号码和姓名的部分存档检测报告)从工厂取出,属不属违法行为? 我是否有资格要求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补偿)?我要求经济赔偿,我的这一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不需要什麽其它证据?有没有诉讼时效. 总之,我怎麽样做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再着,我现在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家里还有两个严重病残的孩子,我已失业,打官司又没有钱 ,我现在的生活费用依仗着每月享受市最低生活差额保障金384元钱的补贴维持着生活,很想寻求法律援助,不知道象我这样的处境 和事情是否复合法律援助?能否得到法律救助?
     敬请各位律师和法律专家给予多多帮助!!!

        致
礼!
        qmj1952
        qmj1952@163.com
          2002-08-23

 


qmj先生:
你好!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似乎有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你不在岗位的情况下,仍旧用你的印章签发证书;二是你个人下岗,以及有关的经济生活困难问题。
    第一个问题,似不应当从民事法律上分析问题,不应当仅从是否侵害了你个人的民事权利上考虑问题。这首先是否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安全法规问题,建议你可以向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部门(这个你应当熟悉哪个部门主管)反映,以避免此种行为带给社会或者消费者危险。同时这些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也是认定是否侵害你个人权益的基础。如果前提解决了,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了,再来分析厂家冒用行为是否侵害了你的个人民事权利,就要容易多了。如果冒用的检验证书已经造成了事故,并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对你个人的影响,甚至是你被错误地追究了某种法律责任等伤害后果,你可以从劳动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关系上解决受到的伤害问题。通常此种情况,是运用本单位内部劳动法律关系来解决的,因为都涉及到劳动关系和工作职务等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下岗问题和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这个问题从介绍的情况看似不能认为与第一个问题有直接的关系,不能认为你个人经济生活困难,对方就因为第一个问题承担什麽法律责任。你个人的下岗和生活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按照政策解决。你个人也不要因为有第一个问题(责任还不清楚),一切都寄托在该问题解决上,甚至想靠打赢第一个问题的官司,来解决第二个问题,不去更多的想办法谋生活,到头来还是自己吃亏。因为任何起诉都要有法律的根据,无根据的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建议你一边积极解决问题,一边勤恳上班工作,遇事要冷静。要珍惜工作的机会。当然如果中断你的劳动合同背后有什么违法行为,而使你受到了经济困难,也要通过劳动部门合理解决。提醒你不要听信有些保打官司人的保票,常常耽误了自己。
    以上供参考。
    蒋志培
    北京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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