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济南中院民三庭会同立案庭、法警队顺利执行了山东省首例“诉前禁令”。申请人某铝业公司于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责令某铝铝材有限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民三庭立即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当日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定,与立案庭、法警队进行了协调,共同成立行动小组,设计执行方案。
7月26日上午,中院行动小组到达被申请人处,立即兵分三路:一路到被申请人办公区向其负责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必要的法律讲解,一路到被申请人成品仓库查看、清点被控侵权产品,一路到被申请人生产车间查看生产现场、扣押被控侵权模具。
最后,行动小组顺利执行了裁定的内容,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查封其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十余吨,扣押被控侵权模具一件。
通过上述执法活动,我们得出如下启示:一,对于向“诉前禁令”这类易于引发冲突的执法活动,要从现场执法人员数量、警械装备等方面体现执法的威严,促使被申请人配合法院的执法活动。二、申请人启动“诉前禁令”后,其最终结果即是否提起诉讼、是否能够胜诉具有不可预知性,且只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生产情况最了解。因此,法院在执行“诉前禁令”时,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还应要求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的生产和相关技术的人员到现场指认。三、法院在采取上述行动时,要作好充分的准备,行动前全面听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情况介绍,制定详细的行动方案,行动时既有分工,又有协作,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销毁证据及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既保证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又保证现场执法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