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志培法官: 您好! 今有关于专利诉讼方面的几个问题向您请教,望您不吝赐教! 1>:对于最高院法释<2001>21号司法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权利人没有请求则法院不应以利润或损失判决而以其它方式判决? 2>:如果权利人没有请求或请求法院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侵权人在案件审理时提供了侵权利润,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自由裁量?依据是什么? 3>:上达情况中,若侵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前,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上述问题,若以一句话概括即:专利权人对于赔偿方式是否有选择权?
谢谢 专利权人:刘先生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刘先生: 专利权人对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能否选择,法律规定的不十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当然可以提出是否要求和如何计算赔偿的请求,如果不要求赔偿,法院也不应该判决赔偿。所以,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上,不但应当明确提出赔偿请求,还要提出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等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只要在赔偿数额不能计算时,法院才能在50万元下根据案情酌情判决。详细规定请阅读和研究一下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你的第二个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的请求有依据,一般采纳原告的请求。侵权发生在2001年以前的,可以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与以后的行为所使用的赔偿方式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差别。
总之,专利权人对于赔偿方式可以选择,关键是有依据;依据不足被告提出的抗辩有依据的,就有可能采纳被告的赔偿计算方式。
供参考。 蒋志培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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