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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体制透明度问题的复信

 

问:蒋庭长:
我从您的网站上看到您7、8两日主持了三庭召开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征求对两个司法解释稿的意见。参加的单位除了相关职能部门之外,主要是学术研究机构。这让我想起您网站来稿选登专栏中另一篇讨论会记录,参加人员几乎全是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两次活动无疑象征着中国司法体制透明度的加强以及决策过程的进一步民主化。但我有个问题希望您能抽空答复,即您本人或据您所知司法系统是否参与中央政府关于ipr的政策制定过程,比如外经贸部在对外进行trips协议谈判或中美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备忘录)的谈判中(或之前)是否征集过各方(包括以高法为主的司法系统)的意见。更重要的是,据您所知,中国在有关政策制定或立法过程中是否广泛征求过相关产业的意见。您认为中国缺乏一些强有力的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非政府组织是否对中国立法和政策制定起到一种负面的影响,导致有些方面的利益不能在政策和法规中得到反映?

非常抱歉再次打搅您。衷心感谢您对我的鼓励与支持。

汤彦杰

 

答:汤先生:
你好!
你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问题,我认为很重要。在以往的立法活动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对于涉及法院审判的法律法规草案,有关起草机关,如国务院法治办、人大常委法工委等都以书面或者座谈会的方式向最高法院征求意见。在通过的时候,往往也有最高法院的领导同志参与旁听。最高法院的业务庭的专业法官也经常参加一些主管部门召开的专家层次的研讨会,讨论一些立法当中的专业问题。但在有关主管部门对外的谈判中,类似你举的例子,司法机关参与度不高。司法机关只是执行问题。在某些对外谈判中,特别是技术层次或者揭示我国诉讼情况时,也有法官作为专家参与,但只是技术层次中的某一部分而已。


我认为在今后的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透明度问题,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在涉及市场经济、涉外民商事等的一些方面更应该如此。这也是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在此方面,有些法律使做得好的,如婚姻法。在立法中,我也赞成你的看法,应当有一些行业组织、协会参与,专家参与,特别是涉及他们所代表的行业利益的时候。如果在此方面做得不够,是会有负面影响的,也会影响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对法律的广泛执行适用也不利。这只是我的个人见解。

祝好!
蒋志培
北京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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