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蔣先生,我在您的網頁中看到您對一個案件的描述與判決定,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 该案件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訴四川中信旅行社以与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企業字號并在宣傳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案。在此案中,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川信社登記注冊,登記企業名稱為“四川中信旅行社,是在中信公司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後十天左右發生的。那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為一個行政機構是否也有過失呢﹖如果被告在此案中不是故意侵權﹐但因此案的判決而損失﹐他們是否可以起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謝謝您的指教﹗ 黃雲峰 于加拿大﹐渥太華
答:黃雲峰女士,你好。 從理論上講,四川省工商局在字號登記上可能存在過失。如果在四川中信承擔民事責任後,有認真者,會向四川工商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但實踐上,當事者都沒有如此找麻煩,因為自己是申請者,一般來説只要冠上地方名稱再用可能與他人相似的文字等也不會一概構成混淆或者侵權。另外長期以來,在其名称工商登記未變更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形成慣例),理由是该名称为政府认可的;在法治有進展的今天,受害者有時先找到工商局要求处理,不能解決他們的問題后,轉而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判決了,再轉而向工商局以法院判決為憑要求改變不當的字號登記。這已是一種進步了,此種制度正在完善中。 可以看出,字號登記與商標權的使用有時存在矛盾,如何在機制上避免,是要通过法律制度解決的問題之一。法院在該機制中作了一些嘗試,此案就是一種類型。希望能向本站提供些加拿大有关问题的材料。 你的朋友就拟购买最高法院知产庭编辑出版的法律书籍一事已經與我聯係,我已叫有關同事協助辦理。 祝好! 蔣志培 北京 http://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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