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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贸、军技、科技、能源、运输、核能、金融、航天航空、信息技术及其它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和地方间经贸合作的发展,并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必要的良好条件。

    缔约双方将大力促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旅游、体育和法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其参加的国际条约,保障维护知识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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