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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互联网络法制建设综述
蒋志培 夏君丽

计算机互联网络是20世纪90年代全面推广、运用并迅速发展的新技术。互联网络,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其开放性、兼容性、快捷性与跨国性的信息传播,人们因此而受益颇多。但与之俱来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需要面对和解决。出于网络管理的社会要求,各种形之有效的的网络管理技术应运而生,但越来越多的人们和国家认识到,仅仅靠技术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加强管理,以解决信息网络化进程中的安全问题。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出台了一批专门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政策及法规,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制框架。特别是2000年是网络立法最活跃的一年,对推进我国的网络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但总体而言,我国互联网络的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特别是缺少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电子商务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有学者指出,我国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发展十分缓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上交易的安全。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07月发布的第八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仍然是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对加强互联网络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日益强烈。

2001年,互联网的法制建设稳步推进,立法工作继续加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确立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法律地位。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1220日公布,并于20021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也于200143日公布并开始施行。

在立法过程中,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互联网络如何发展提出了建议,对网络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的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制定的有关网络安全的法规条例,多为行政法规,部门法较多,应制定一个基本的“网络法”,这个“网络法”就像网络时代的宪法一样,对信息网络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相应地修改部门法,而不能仅对原有法律做一些简单的修修补补。一些学者指出,在讨论信息网络立法时,往往立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信息网络立法的内容之一。在美国,2000年通过网络盗用他人银行账号行骗的案件数量比1999年翻了一番。涉及信息网络的刑事、民事案件不断增多,说明信息网络立法绝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还有的学者对保障网络安全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也提出了建议。如电子签名的的法律效务问题、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问题、网上信息内容的管制问题、网上广告的法律问题等以及如何解决一些由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如搜索引擎中深度链接可能引起的侵权、涉外的网络纠纷管辖权等问题也应成为关注的目标。有学者提出,对专业性比较强而又带有普遍性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在法律中单独明确或者规定,如在《刑法》中单独列一章或者一节关于网络犯罪的内容,既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也有利于打击犯罪。2001年初,由国家计委提出的《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正式立项,该课题组正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并协调政府各个部门制定有关政策。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许多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等类型。在审理案件中,所涉及的链接、域名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等问题,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由于网络立法的滞后和规定的不具体,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只能通过相关的规定、法理上的分析、学理上的解释来判断,但人民法院正在致力于通过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继续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予以规范。最突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网络域名和网络著作权纠纷两个司法解释。200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6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恶意的认定、对驰名商标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创造性地解释了法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两个司法解释,及时裁判了“中项网”的首例中文域名纠纷、索尼的域名纠纷、搜狐的关于网页链接的纠纷、新浪的电子邮箱纠纷等等,使得域名的法律问题、网络链接等网络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解决,拓展了涉及互联网络案件的审判领域,对弥补立法的滞后,缩小法律与实际需求的差距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积极研究和论证中。

    200171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办了以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信息业网络健康发展为内容的法制讲座。讲座的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着重讲了信息网络的发展与加强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外的作法及立法现状;中国在信息网络法制建设方面的基本情况三个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讲座上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立法,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执法和司法,积极参与国际信息网络方面规则的制定,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人才的培养。江总书记的讲话为我国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就一定能够做好网络法制建设工作,为促进电子商务等互联网络信息沟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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