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中国刑事司法高级官员研修团”的一名成员,在日本进行了为期4周的刑事司法研修。研修期间,就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在刑事司法中的位置、作用、结构等问题进行了相互交流,共同研讨。此外,我们还参观了日本最高裁判所、东京地方检察厅和警察厅、府中刑务所、浪速少年院。通过研修,我们了解了日本的一些司法问题。
犯罪率与检举率
近几年,日本是美国、英国、法国几个国家中犯罪率最低、检举率最高的国家,以1996年为例,主要犯罪发生率(确认件数的每10万人的比例)日本1440件,美国5079件,英国9360件,法国6100件。同年主要犯罪检举率,日本40.6%,美国21.8%,英国26.5%,法国30.2%。据日方介绍,日本犯罪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视教育。日本重视全民文化教育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全民的法制教育,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全方位的对公民进行守法教育。家庭关系密切,邻里相处和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活动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对有不良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防止他们犯罪。
(二)失业率较低,国民收入差距不太大,两极分化小,这也是犯罪率低的原因之一。
(三)司法机关发挥了有效作用。犯罪发生后,警察马上行动,及时破案抓捕罪犯,进行处理,使人们感受到作案会被处罚,对预防犯罪起到很大作用。日本有罪率高也发挥有效作用。所谓有罪率高是指一些社会危害不太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例如盗窃商店价值100元的物品也认为是犯罪,虽然对这种行为处罚不重,但人们认为有罪,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监狱投入非常大的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保护观察官对缓刑犯的改造都对预防再犯罪起到效果。
严格的法官制度
在日本当一名法官是相当难的。首先,大学毕业后要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法务省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司法考试必须经过3次:第一次考基本法律,有宪法、民法、刑法;第二次以论文的方式回答14个提问,内容包括7个部门法;第三次是面试,由一名学者和一名司法工作者共同进行。每年考试合格率2%左右。3次考试均合格的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2年(以后改为1年半)。在研修所期间,除学习法律课程外,还要到地方裁判所、检察厅或律师事务所进修,了解司法工作的运行程序。一个进修生必须分别在3个机关进修。研修结束时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决定到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工作。到法院的只能到地方裁判所或家庭裁判所,而不能到高等裁判所或最高裁判所。到法院后,从助理法官做起,然后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为法官。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从地方或家庭裁判所的法官中选拔,一般要积累10年以上的办案经验。最高裁判所现任的15名法官,其中6人担任过高等裁判所所长,2人担任过高等检察厅厅长,另外几名分别担任过高级行政官员、教授、律师协会的会长等职务。
除了条件严格以外,法官的职责也重,日本的司法独立是指行使司法权的每个法官的独立,这意味着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并依据法律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不向行政领导或上级裁判所请示。遇到疑难案件,法官通过研究最高裁判所或高等裁判所的案例和学习法律、法学知识来解决。与此相适应,法官的报酬比一般公务员高20%至30%,可以低价租国家提供的住房,上、下班的交通费也由国家支付。
被害人给付金制
日本1980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支付给付金法》,该法规定了对由于故意侵害生命和身体的故意犯罪而遭受死亡的遗属或严重伤残者,由国家对犯罪受害者支付给付金的内容。这是考虑加害者无财产,而被害者一方亦无经济来源,为救济受害一方而设计的制度。被害方自知晓被害之日起2年内,或者该被害事件发生之日起7年内,应向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申请裁定支付。被害人的给付金,包括支付死者遗属的遗属给付金和伤残者的残疾给付金。给付金数额由政令规定,计算给付基础额,遗属给付金由维持遗属的生活之状况勘定;伤残给付金以伤残程度为基准,乘以政令规定的倍数为应得金额。政令规定被害人一人的给付额,遗属为1079万日元,伤残者为1273万日元。日本自1981年1月1日实施上述制度以来,至1998年,申请者4185人,支付3479人,给付金额86亿9200万日元。
案卷材料保管制
在参观东京地方检察厅时,我们看到,每个案件的所有诉讼材料和证据都在检察厅统一保管。法院对案件审判结束后,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材料也送到检察厅保管。检察厅设有案卷、证据、裁判文书管理部门,各部门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保管。例如,对一般证据按照案件号保管,对血迹、痕迹等特殊证据则专门保管。管理十分现代化,需要什么材料,输入电脑后,工作人员很快查找出来,通过传送电梯呈现在你的面前。有关人员需要调取某一材料时,向检察厅提出申请,就可得到这一材料的复印件。这种集中管理方法,不仅便于查找,而且避免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档案、证据管理部门,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值得借鉴。
在日本期间,无论是日方讲课,还是参观访问,感觉较深的是他们介绍情况时,运用的资料非常丰富,而且经常用数据、图表表示,使人一目了然。例如,在1998年《犯罪白皮书》中,对主要类型的犯罪,在用数字、图表表示案件数量时,还用不同颜色表示出与前一年的对比;又如,在讲课中,他们经常用幻灯投影等方式展示图表、图片,使我们耳目共用,收到良好效果。相比之下,我们介绍情况比较概括,不够具体,缺乏数据,更不用说用图表、图片来表示了。这方面,我们应当取长补短。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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