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院领导你们好;您好! 我是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8-5号居民陈晓均,今年四十岁,失业工人,四年前我在贵院打赢了诉程忠欠钱不还的官司。法院曾帮我执行过,但一直没成功。现在,多年过去了,我曾要求法院再执行,但法院要我自己去找当事人的下落。我找寻好久,问过好多人均无法得到程忠的下落。 我目前举步维坚。妻子外地人身体差没有工作,小儿九岁更需花钱读书。为此,在这里企盼和恳求法院给我做主,帮我讨回程忠应当还我的三万元钱和利息。
(我的联系电话:85936731)
万分感激! 陈晓均 2002.5.15
答:陈先生:你好! 我十分同情你的境遇,真希望你能顺利渡过难关。首先声明,我不是法院领导,更不是有责任执行所提法律文书的法院领导,本网站是专门宣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网站,所以建议你的问题,还是直接与负责执行的法院来联系。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提出以下看法提醒你或者供你参考: 1、你的判决未得执行,是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找到他本人,或者是他的财产(包括他人与其的共有财产),如果你有了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给法院执行要创造条件。 2、特别要注意法律规定公民的执行期限为一年,超过该期限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就不能再予执行了。现在不少法院都在进行“执行债权证明制度”,类似你这样的不得执行的情况,由法院发给执行证明,就不用担心一年的执行期限了。以后无论何时只要发现他或者他的财产,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也不失一个好办法。 3、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和法制经济,对于不讲信用和不守法的人,不能与之发生金钱或借贷的关系,要有风险意识。对于经营破产的人,还不起钱,受损害的就是你了,所以市场经济要求人们进行民事行为要慎重。对于破产的人,法院对他也强制不出钱来,不是法院不给你做主。让他坐班房,现在还没有欠债要坐牢的法律依据。我想我国立法更应当考虑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以上意见仅供你参考。 祝你走运! 蒋志培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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