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蒋先生,您好! 我是某市粮食科学研究人员,现有一事请教: 1998年12月我所与某有机化工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一种树脂的生产技术。在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技术秘密保密期限为五年,不得将有关技术转让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目于1999年6月通过验收,并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 2000年12月该有机化工厂被某外国集团出资90%购下,转制成为某化工有限公司,转制后继续使用我所提供的技术生产某种树脂。在合资谈判期间和合资后从没有通知过有关的情况和进程。 现在我们需要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目前的该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第三方,该公司使用技术是否违反保密规定,我所能否就此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如果构成违约,可申请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倾盼答复,万分感谢!
某市粮食科学研究所 张 先生 2002年5月8日
答:张先生:你好! 对你所问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1、转制等企业主体变更等,在实践中一般对履行合同或者对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等有利,已经有案例确定不构成对某项技术合同的违约或者构成侵权。这与擅自由转让方将技术再转让不同。当然还要看具体案情。 2、由于技术与转让费都是一次转让支付清楚,不存在再履行问题,所以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仅剩下保密问题。在受让方未存在披露信息等行为时,就不好说起违约。 3、由于保密协议还未到期,有一个新主体继续履行该协议的问题;所以如果该主体继续使用你的技术秘密,就应当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在此意义上,你们双方有必要在协议上明确一下,履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此意义上,对方如果认为你的技术是他们企业很重要的技术的话,应当将主体变更情况通知你,也许他们有关的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新主体了结前主体未尽合同事宜呢。作为转让人,如果认为已经转让的技术仍在秘密范畴且价值很大,从保护自己权利角度,也应当提请对方注意你们的未了结的合同,明确相应手续,以避免以后纠纷。这些都系协商的事,事情发展也看双方态度,不要轻易使用违约侵权等字眼。 4、如果保密到了5年,该技术秘密是否还要保护义务,如果对方不使用你的技术了,但该技术还具备技术秘密的特点和价值,你如何办?当初订立合同时对此5年时怎麽想的?这倒是个疑问。你说的第三方,是否是原签订合同的企业还在?也未交待清楚。 以上供参考。本网站在司法解释栏登载有最高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的座谈纪要,该纪要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此类纠纷的依据之一,请多研究一下。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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