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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24)?
 

【条文】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释义】 本条是对许诺销售的定义所作的解释。

将许诺销售规定为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trips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行 “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专利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对产品专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该产品;对方法专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

所谓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而许诺销售只是提供销售愿望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要约需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通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也视为要约。无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其实施都不构成完整的销售行为,都是一种提供销售的意思表示,即许诺销售。之所以将许诺销售权赋予权利人,最直接的意义是使专利权人能够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时地制止在萌芽阶段,“未雨绸缪”,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许诺销售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专利权加强保护的趋势,也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目前许多国家都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的权利。如瑞士、冰岛、保加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马达加斯加、加纳、墨西哥等。有些国家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如美国使用“offering for sell”,欧共体国家如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希腊、芬兰、爱尔兰对产品专利称为“offering for sale”,对方法专利采用 “offering for use”。日本专利法第一百零一条也把为转让、出租而展出物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的行为,定为侵犯专利权。

需要强调的是,许诺销售虽然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往往是通过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行为表现出来,因此,许诺销售,同制造、销售、使用或进口一样,是一种能够有证据证明的客观存在的行为。目前,人们对许诺销售权利的了解和运用还不多,以后,此类侵权诉讼将会出现。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时,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的意思表示,不管实际的销售行为是否发生,都应判定构成侵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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