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释义】本条是对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所作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公平地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理解该条应把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计算为两年,超过该诉讼时效期间,则权利将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包括侵权纠纷案件时掌握的一般原则。第二,对有些专利侵权纠纷,虽然权利人起诉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但人民法院仍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保护,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这些案件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是:1、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未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如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要件,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对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则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害部分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过了诉讼时效的侵权行为不予追究。只能视为专利权人对该侵权行为的默认,但并不等于专利权人对连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默认。如果说,专利权人对过去的侵权之债因时效问题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对连续发生的侵权行为仍有权主张,并可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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