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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19)?
 

【条文】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如何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对该行为给予民事制裁的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他人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发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前提是存在一项有效的专利权,这正是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别之所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列举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四种情况,包括:(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虽然假冒他人专利与专利侵权都是违法行为,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专利侵权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关键在于侵权人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而假冒他人专利主要是指使用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并不涉及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实施。(二)专利侵权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途径,并明确规定专利行政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专利侵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专利管理机关只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决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受到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除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外,还赋予人民法院对于较严重违法行为运用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权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当事人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提出的民事诉讼中,根据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给予严厉法律制裁的精神,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专利管理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可以给予民事制裁。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制裁的,应当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行政罚款的数额标准确定罚款数额。根据“一事一罚”的原则,对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人民法院不再进行民事制裁。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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