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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15)?
 

【条文】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冲突处理原则的规定。该处理原则对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同样适用。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就相同的权利客体,原告和被告均拥有形式上合法的民事权利,被告以此作为抗辩侵权的理由而发生的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多为经授权即取得权利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同种或者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比较常见。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因重复授权引起的两个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例如发明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实用新型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等。所谓重复授权,是指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别申请专利并均获得了专利权。重复授权包括对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内容完全一致的发明创造的重复授权,以及对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的重复授权。虽然我国专利法遵循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先申请原则,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等原因,重复授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二是因从属专利而引起的权利冲突。所谓从属专利,是指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对另一项在先申请专利的改进,它在采用在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技术内容,从而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而取得专利权。由于在后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完全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如果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则会因为未经许可实施而侵犯在先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虽然从属专利会引起权利冲突,但由于其专利权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从属专利的存在是合法的、不可避免的。三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即便如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述权利冲突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此外,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的还可能包括肖像权等不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权利。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及权利冲突的,虽然通过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可以解决一部分,但有的诉讼当事人不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使这部分权利冲突需要在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中解决。我国法律对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没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在先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重复授权引起的专利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先申请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在先的当事人的专利权。如果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保护范围;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或者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保护在先自然取得或者经授权取得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以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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