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就专利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过渡衔接问题作出的规定。
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涉及有关专利侵权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第十一条中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的行为构成侵权;二是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即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修改前后的情况,考虑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一般原则,该条对当事人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了界定:即2001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200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但在此之后该侵权行为仍持续发生的,也应以2001年7月1日为界,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专利法。被控侵权人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由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故不应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但对此之后持续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则应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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