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中国人民代表人会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一 审判工作
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第二审案件;依法核准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判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坡的抗诉案件;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监督地方各纵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 司法解释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权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解决审判案件中适用法律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三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我国与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财务、装备、司法科学技术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等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办公室、研究室等业务部门。此外,还设有办公厅、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职能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立案庭
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指导减刑、假释工作;依法核准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决定假释的案件。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回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海商及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海事海商再审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等。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再审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复核再审程序中的死刑案件。
执行工作办公室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裁判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协调解决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裁判中的执行争议。
研究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纂等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办公厅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行政事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新闻发布、文秘、保卫、档案图书等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财务、装备、司法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拟定并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制定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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