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先生,您好! www.coolpili.com是一个个人网站,它的bbs主要讨论和台湾霹雳布袋戏有关的内容。由于这里的爱好者大多年纪较小(一般在就读初中、高中),所以对网络著作法了解较少,转载了网上一些作品而未注明,引起了和台湾一些网友的纠纷。 您的网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一个公认的非常权威的网站。为了解决纠纷,也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著作权法,我非常希望能引用您的网站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引用后,将通知您文章所在的网址。如果可以的话,感激不尽。 同时我想问问,有没有更加适用于这一方面、更新的法规?请百忙之中予以赐教。
唐薇薇 我的邮箱地址:nothingbutsand@163.net
答:唐先生,您好! 我同意您的提议将本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转载在你网站所需用的地方,转载后请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即可。2001年10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其具体实施再没有新的规定前,仍然按照最高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执行。 愿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有关纠纷能圆满解决。 祝好!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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