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发(20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价两级法院:
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和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对知识产权民事和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件管辖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由省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甲专利纠纷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均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
1.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其他涉外商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宙法院。
二、收案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人身权纠纷案件;
2.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
3.邻接权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5.委托创作纠纷案件;
6.合作创作纠纷案件;
7.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8.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9.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10.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11.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2.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合同及商标权纠纷案件:
1.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2.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三)专利合同及专利权纠纷案件:
1.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4.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5. 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案件;
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进口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出口合同纠纷案件;
5.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9.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0.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垄断纠纷案件;
2.虚假广告纠纷案件;
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5.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6.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7.倾销纠纷案件;
8.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六)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1.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2.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1.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2.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
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件。
(九)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十)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
(一)含涉外(包括港澳台)因素的各类商事案件;
(二)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三)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涉外案件。
三、其他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好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凡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由该庭集中受理;未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亦应归口到一个审判庭并集中由一个合议庭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应报送省法院民三庭受理。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本通知受理案件的,可以裁定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受案范围及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8]161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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