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团,先后到悉尼、墨尔本、堪培拉等地,考察了澳大利亚法院的审判制度、法官体系、法庭建设、财政支持等方面。由于自身工作需要,我一直对法庭建设的发展方向特别敏感,因而此行重点了解了澳大利亚在法庭建设方面的情况。
法庭是社会的特殊场所
法庭不是单纯的法官办公区域,而是司法审判的场所,是集中展示司法文明、体现法治精神的开放性空间。这一点,澳大利亚法院的同仁和我们的看法一致。从总体上看,这里的法庭建设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融入以人为本的设计模式中,体现了智能化的现代科技水平,很多地方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
法院的选址很有讲究,它从一个方面表明了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我们前后考察了4个法院,上到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下到地区法院,不论哪级法院,所处地理位置都十分讲究。例如,约3万平米的首都地区地方法院和地区高级法院相伴而立,地处堪培拉市区的中心,周边环境既不拥挤、繁杂,又位于本地区的政治、经济管理中心。它们既显示了法院的庄重、威严,又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恰到好处地体现了法院的性质与任务。而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所处位置则更加安静。它与议会大厦相隔不远,坐落在一片绿草与树木之中,宁静中蕴含着国家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法庭建设可以使人感受到这个国家法制建设的程度、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而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发达的程度。
法庭的设计与建筑
法院整体设计追求和谐自然,绝无矫揉造作之嫌。从外观造型看,澳大利亚的法院设计既凝重、大方,又不失现代气派。走进楼内,现代化设计与审判需要有机结合的格局令人印象极深。值得称道的是,在设计与建设时,他们最大限度地追求审判法庭的采光效果,让照射进来的阳光去体现司法过程的公正、透明。像堪培拉地区地方法院正面为半圆弧型,落地玻璃窗,能最大限度地采光。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布莱克先生介绍说:他要求法庭的设计人员利用一切可用空间打开窗户增加采光透明度。在一个四面环墙的法庭中,为了使法庭见到自然光和外面的风景,他专门在法庭后面的边墙上打开一个宽不到1米的落地窗,在外面两座楼房的夹缝中巧妙地利用镜面反射原理,将楼外的自然景观引入法庭,使旁听人员能感受到法庭的自然和谐。
既要以人为本,又要突出体现法官权威,这是澳大利亚法庭建设的最大特色。首都地区地方法院一层大厅主要设置了两个部门:一是立案处,采取开放柜台式设计,置于大厅一侧,方便当事人咨询、起诉;另一个是家庭少年法庭,其外走廊处布置了一定的艺术造型,体现出了很强的亲和力。一层和二层之间有自动步梯连接。二楼为审判法庭,每个法庭面积都在100平米左右,有50至60个旁听座位,法官席位高高在上,旁听席与审判区、陪审区用木墙隔离,法庭工作人员及陪审团均有自己专用的通道进出法庭,互不干扰,这种设计体现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为保护特殊证人的权益,法庭还专门设立了证人单独作证室,证人作证时必须通过计算机网络供法庭上的法官审视,其他人员得不到证人的信息。为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提供最大的便利也是法庭设计时考虑的重点,每个法庭外均有5至6米宽的走廊并放置座椅供当事人等候和旁听人员休息,法庭内不惜占用一定面积,专门留有残疾人通道。为保证法官的工作环境,该院7位法官都有自己专用的法庭和办公室,另有一个60多平方米的中型休息室,专供法官喝午茶、吃午饭和会客使用。与法官不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则在一些大办公室集中办公。这充分体现了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权威地位。
便利的庭内设施
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澳大利亚的法庭设施中经常会看到一些便利性的设计。我们所考察的几个法院,无不体现了从审判实际需要出发、一切为审判服务的指导思想,其内部设计既细致、周到又方便、合理。如法官的法台上预留有电源、音控、电视设备的插孔,还装配了专用的计算机网络接口,开庭使用时十分方便;将法庭四周墙壁的踢脚线,设计成可以推拉的活动踢脚线,里面有一定空间可随时布线使用,使添减设备十分方便,且能够保持法庭的整洁;有的法院在审判法庭法官座椅的后面墙壁下方,设计了一排书柜,放置许多法律书籍,供法官在开庭时随时查找资料。此外,刑事法庭还有一些特有的设计,如运送人犯的囚车,通过半地下车道进入专用车库,车库中心有一圆型转盘,囚车开上去后,转盘转动将车门直接对准人犯提押通道,人犯经通道进入羁押室候审,而在法庭审判区域内,刑事被告的座椅后下方有一长方形地下通道出入口,平时用地板覆盖,开庭时掀开供人犯出入。这样刑事案件的人犯进入法院后,都是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提押,即安全又简便。
体现现代科技水平的司法辅助设施,是澳大利亚法庭建设中的又一大特色。科技含量高,几乎是我们所见到法庭建设的共同特点。如堪培拉地区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均采取计算机智能化管理。所有工作人员每人都有一张专用的智能卡,根据职务和工作的需要,每张卡被授予了不同办公场所进出的权限。除公共场所外,当事人、律师及旁听人员未经许可,是无法进入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的。另外,除法官办公室外,几乎所有场所都装有录像监视系统,法庭开庭时,全部过程都用录像、录音设备跟踪录制,并作为庭审记录加以保存。在法院羁押人犯的场所,采取24小时摄像监控。警察在指证人犯时,必须进行全过程录像、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等事件。与之相似的是,我们也到当地警察局和看守所考察了对被羁押人员的监管环境和监管装备,那里的墙壁、地面几乎全部是浅米黄色调,外面通道是白色,整个区域使人感觉到庄重、整洁、严肃而又没有太多的压抑。关押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房间墙壁全部覆盖了浅色硬橡胶,每个监室都有不锈钢洁便器、电子监控系统,在监控室通过计算机屏幕可以看到每所监室里的活动情况。监控设施有效地防止了刑讯逼供,也可以防止人犯肆意提出受到胁迫的控告。
多功能性的设计,更能体现当地司法工作与服务社会的开放性思维。因为法官并不总是在开庭,所以法院有着向社会开放的功能。澳大利亚的法庭设计充分考虑了这种实用性。如设立在墨尔本的联邦法院一层大厅除正常办公外,还可举办音乐会。甚至最高法院的一层大厅也可以举办多种会议,并无偿供社会举办有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展览。也许是一种巧合,当到达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参观时,发现大厅内正在举办庆祝我国澳门回归的文化展览,令我们这些来自北京的法官感到分外亲切。
澳大利亚的法庭建设,并没有表现出深厚的文化底蕴,而是其中现代的、人文的、法治的气息感染了我们。考察之余,我们对未来中国法院的法庭建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我个人认为,澳大利亚的法庭建设,有些方面确实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庭建设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思考与启迪
第一,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与任务看,审判法庭的建设不应只是法院自己的事情,人民法院是公开审判的场所,审判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体现,建好法院、建好法庭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民主法制的象征。所以法庭建设应该消除那种只是法院自己建个办公楼的认识误区,而应从这样一个角度思考和认识这个问题:法庭是公开审判的场所,具有对社会开放的功能,应当通过它来公开展示司法文明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第二,新建和再建法院、法庭时务必应有现代意识和一定的超前意识。在澳大利亚参观考察法庭建设时,这种印象十分强烈。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建成于1980年,其设计思想是200年不落后。具有现代意识和一定的超前意识是我们应当坚持和遵循的设计宗旨,因为从政治上讲,法庭要体现时代的特征,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预示未来;从经济上讲,有前瞻性的设计符合发展和节约的原则,一次投资,长年受益;从实际效果看,一个具有良好设计形象的法院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会有其他方面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三,法庭建设一定要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最大限度地为审判工作提供有效服务。这种需要一般应考虑到公开审判的需要、庭审程序规范化的需要、庭审安全的需要、技术装备的服务保障需要及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群众旁听的需要等等。不仅大的设计、大的布局上要考虑合理、严谨,在具体细节上也要缜密、周到,因为在实际使用中,许多在设计时可能不太起眼的细节一旦不周到,会给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意料不到的困难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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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中央民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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