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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官制度
董 华

    我随中国刑事司法高级官员研修团赴日考察,对日本的法官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

法官的任职资格

    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必须是大学毕业生,而且大都是法律系或研究院的毕业生。其次,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由法务省的常设机构——司法考试委员会主考,每年度举行一次。司法考试都是闭卷考试,每年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是基础性考试,一般在5月份举行。考试范围仅限于宪法、民法和刑法,题型多是判断题和简答题,考生只回答对与错即可。第二次考试通常在7月份举行,连考7天。考试内容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六门必修学科和一门选修学科,逐科分别考试,要求考生以论文形式完成。经过前两次考试的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三次面考,面考一般在10月份举行。考生面对面口头回答考官的提问,口试题与第二次考题的论文题大致类同,考试也需7天。考初任法官如此,考初任检察官和律师也同样要经过上述三者一元制的司法考试。这种司法考试很难,全国每年平均参加考试的2万多名应试者中,合格者仅500人左右,可谓凤毛麟角。司法考试合格者,法务省在每年10月份向全国张榜公布。

    考试合格者还要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培训。以往进修期限为2年,近年来改为1年半。进修的前4个月和最后4个月,进修生都是在进修所内学习,其余时间被分派到全国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进修结业前,还要进行一次毕业考试。经过考试的合格者(多是成绩优秀的)愿意并获准到法院任职的,只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做助理法官(每年约100人左右)。助理法官只能陪审,不能主审或独任审理案件。助理法官通常要工作10年后,才能担任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法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5年后升任法官。

    此外,日本还设有简易法院,其管辖范围都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争议标的9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是仅处以罚金或罚款的)。法官大都是从地方法院的书记官或事务官中择优选拔的,他们不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要通过由最高法院统一命题的考试,当然合格率是很高的。简易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是比较特殊的。

    日本高等法院的法官多是从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工作至少10年以上的法官中选拔的,有些则是从至少任职10年以上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务省官员中选任的。在大学或研究院任教10年以上的教授或助理教授经最高法院认可并提名,也可以被内阁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除了必须年满40岁外,日本法律还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工作20年以上的高等法院院长、检察厅厅长、大律师和著名教授或高级行政官员。在日本最高法院现任的15名法官中,有6名原来担任过高等法院的院长,有2名曾是检察厅的厅长,有4名曾担任过国家律师协会的理事或大城市律师协会的会长,有2名曾担任过外务省和法务省的高级官员,还有1名是法学界的著名教授。

法官的任免程序

    按照宪法和法院法的规定,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大法官均由内阁任命。最高法院的15名法官在任命后第一次众议院议员选举时,要接受国民的审查。在10年后的再一次选举中,还需接受审查,其后顺延。并且,在这样的审查中,被多数投票人认为需要罢免的法官将被罢免。

    下级法院(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法官,均需经最高法院资格审查后向内阁提名,并由内阁正式任命。在地方法院任助理法官满三年的,经最高法院提名,也可被任命为简易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及其他下级法院法官任期均为10年,允许连任。根据宪法和法官弹劾法的规定,法官由于工作中渎职、玩忽职守或犯有严重损害法官威望等过错的,应对其弹劾。弹劾法官由议院选出的14名追诉委员组成弹劾委员会实施。弹劾委员会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选出裁判员组成弹劾法庭,对拟于罢免的法官进行追诉。国民虽不能直接进行追诉,但可以向上述弹劾委员会提出要求弹劾某特定法官的要求,并且,最高法院在确认该法官具有以弹劾来加以罢免的事由时,也必须向弹劾委员会提出要求罢免该法官的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法官的判决不妥,是不能成为被罢免的理由的。如果仅以法官审判某案不妥为由对其加以弹劾的话,则被认为是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侵犯。

法官的权利及身份保障

    “所有的法官,遵从良心,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每位法官都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日本学者认为,司法权的独立原则和法官的身份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保障法官身份不为国会、内阁、政党及其他政治的、社会的势力所任意左右,法官职务的独立才得以维持。基于上述认识,宪法对法官的身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依据法院自身的审判手续被确定为由于身心的原因而不能述职,或受到弹劾之外,法官不能被罢免。前者手续由法官身份法规定,后者则由法官弹劾法所规定。

    对于法官退休制,宪法和法院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法官到65岁退休,最高法院和简易法院的法官满70岁退休。法官退休后,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比较优厚的退休养老金。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法官任职期间身份保障的一种补充规定。

    此外,法律对法官的报酬保障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一个劳工的平均月收入为55万日元,而一个法官的平均月收入要在100万日元以上,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月工资可高达230万日元。按照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官都参加医疗保险,法官本人只负担个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十和家属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三十。此外,在住房和交通等方面,法官也都享有十分优厚的待遇。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院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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