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庭长, 您好,我是浙江省的一名律师,专利代理人,也是贵站的忠实用户,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案例,请不吝赐教。 甲是一个专利权人,以该项专利技术与乙签定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乙为甲生产专利产品,乙不得自行销售。后来甲违约,未向乙支付加工费及取回定作的专利产品,乙遂将产品销售以充抵加工费(合理期限后)。现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已过,甲以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乙。请问:乙能否以留置权为抗辩理由,不承担侵权责任?如乙构成侵权,则仅为销售侵权,且其销售的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产品,在赔偿责任上有何特殊规定? 谢谢。 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朱枫
答:朱枫律师,你好! 你的问题很有意思,还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专门对此问题的答案,或者说没有那麽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但依据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般的看法或处理的观点,就只能是参考意见了。 1、甲乙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也有许可乙制造专利产品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内容。双方约定乙不得自行销售,可以看作承揽合同的条款,也有专利实施的许可范围问题。甲违约不付款在前,对加工物能否留置抵加工费,应当进行分析,一般物乙处理抵价不违反法律,并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销售留置的产品是甲的专利产品,销售行为是实施专利权的一种行为,未经许可销售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就有了麻烦。正确的防止纠纷的方法,一是合同约定时考虑的此种情况如何处理;二是发生了拖欠情况及时协商告知甲如何处理,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如诉讼等处理。就避免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处理专利产品价格等与加工费等折抵等都涉及引起纠纷的因素。所以要说能否抗辩侵权,能抗辩,但不能完整的抗辩;一般货物能抗辩,专利产品就不能完全抗辩。不能达到抵消的结果。 2、关于构成侵权的赔偿问题。还是专利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益,根据前述的责任,合理进行判定。 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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