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法官: 您好!我是济南的一名律师。最近在写论文时,发现一个问题,特向您请教! 我查阅了新刑法书籍(包括最高法院出的书)对假冒专利罪的解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销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该罪。而您的解释这属于专利侵权,属民法调整范围。特别是最近山东阳谷法院判决河北霸州一企业构成该罪,检察院以该企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专利权人产品为由提起公诉(网上消息)。 请问您,假冒专利罪到底如何解释,新刑法与新专利法难道有矛盾吗?请百忙之中予以赐教! 您的忠实读者:阎连辰
答:阎律师:你好! 关于假冒专利问题,我国专利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这就说我国法律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已经有明确的界定,除此外,将其他行为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从专利法对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上来看,既有民事责任,又有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而在冒充专利和专利侵权中却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也没有行政责任的规定。请看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专利法并无规定侵权行为的形式责任。这一规定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如美国专利侵权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再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明确确是对假冒专利定罪量刑,而不是对专利侵权行为。而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扩大到对专利侵权行为定罪量刑,并不准确,也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做出过类似司法解释。从本质上讲,这样立法并不是必要的。专利与商标、著作权确有不同的特点,将专利混同于商标、著作权是不当的。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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