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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2)?
 

【条文】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呈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审理,例如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受理,而不由州(state court)法院受理;同样在德国,专利侵权案件也只能由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受理,而规定基层法院(local court)不能审理此类案件。在我国,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具备审判实力并切实需要的中级法院审理,有利于总结和积累审判经验,相对固定审判队伍,保持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统一。十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将专利案件集中在一些法院审理,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业培训和指导,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本司法解释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仍将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截至2001年7月1日止,目前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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