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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1)?

【条文】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型与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类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为本条第1-9项规定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为本条第10-15项规定的案件。下面将这两大类专利纠纷案件分如下:

一、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产生之后,该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当事人之间就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包括: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争议,此类纠纷主要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单位就谁有权对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产生的纠纷;2、关于涉及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3、关于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案件根据其性质一般列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科学地确定相应的案由。

(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是该专利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争议。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专利权属纠纷应属确认之诉。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包括:1、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2、非职务发明创造,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4、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各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的一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这两类不同的案件。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有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以转化为专利权属纠纷。例如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当由单位申请专利还是由该单位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而引发的纠纷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当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该发明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而引发的纠纷则应属于专利权属纠纷。这两类纠纷的主要区别如下:1、纠纷发生的时间不同。如前所述,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而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2、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焦点在于谁有权申请专利;而专利权属案件的焦点是专利权应归谁所有。3、争议的发明创造所处的法律状态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议的发明创造正处在专利申请或审批过程中;而专利权属纠纷的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了专利权。4、纠纷的内容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有相通之处,例如:在授予专利权后,有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能会转化为专利权属纠纷。5、处理结果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发明人或申请人、设计人作出变更,审查便可以继续进行;专利权属纠纷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据人民法院等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

(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在专利案件中占较大比重,且较为复杂。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该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涉及上述行为的纠纷案件,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四)假冒专利案件

假冒专利案件,是指未经许可,在行为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以及在广告等宣传材料、合同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等行为引发的案件。一般来讲,一项有效的专利权的存在是发生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假冒专利案件与冒充专利案件的区别,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所谓冒充专利案件是指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欺骗行为。冒充专利侵害的是公众利益,实质上是对公众的欺骗,破坏的是专利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冒充专利案件,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由专利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冒充专利行为由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查处,适用专利法及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专利案件主要是原告要求追究假冒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案件,此种案件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按假冒他人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在本条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单位将因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效益而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额外报酬视为是一种奖励,没有认识到其实际更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使许多发明人、设计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份受益….”在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考虑要对当事人之间就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发生的争纷,应当予以法律调整,当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有司法救济的渠道,所以应当将此类案件明确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有关决定,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的切实利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六)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新规定受理一类的专利纠纷案件。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立即加以制止,而让其扩大损害结果,甚至等待整个诉讼程序终结,才采取相应措施,有可能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trips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措施,但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正式起诉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为了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震慑力,避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同时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专利法修订时特别增加了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责令停止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01年  7月 1日公布实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的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操作办法。

(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后,关于谁是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是涉及署名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奖励和报酬的问题。

      二、专利行政案件

      本条规定还列举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六类专利行政案件。专利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专利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具体包括: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案件;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5、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6、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这些案件由于有可能涉及对争议的发明创造等的技术的判断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案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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