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蒋志培先生,您好! 我是一名博士后,今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觉得非常有启发,因此向您请教一个问题。 我从前的一位导师在96年申请了一项国家发明专利,2000年该专利得到授权,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因此发明权归大学所有。由于现在该专利预期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大,所以目前学校领导对该专利很重视,学校委任一下属机构负责该专利的使用。但最近该机构利用这项专利向国家申请基金(如创业基金,成果转移基金等等),数目近1000万元人民币,且根本没告诉我的导师。我的导师很生气,因为他花了十五年的心血来研究这项新技术,学校在此期间几乎没有经费资助,是他与另一家工厂签的合作课题经费(总共不到50万元)支撑整个研究。现在好不容易能有效益了,学校却要把效益全部拿走,我导师觉得他的合理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又不知道法律上如何保证他的权益。 我作为导师的一名研究生,虽然已毕业多年,但心中一直对导师的近况非常关注。所以这里特此向您请教,打扰之处恳请见谅!
答:我在外地出差,将尽快回复你的问题。 蒋志培
蒋律师,您好! 十分感谢您的回信! 补充说明:导师所在学校的下属机构作为学校的代表,他们向国家申请基金的名义是为了推广应用我导师的发明。由于某种原因该机构已经拿到了该发明的全部技术资料,所以该机构觉得我导师已经没有利用价值了,故此不想与我的导师再有什么合作。但我导师认为他应该有权利参与。 特此请教,衷心感谢! wuhaoyang
wuhoyang: 你导师的情况涉及我国专利法的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第六条的大体规定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单位。如果发明人与单位定有合同对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十六条规定的大意是,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给发明人奖励;专利实施后有经济效益的,对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这些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你导师在专利授权后应当得到奖励;权属等问题,如果你导师与校方原有合同,可以从合同约定办事。在该专利实施并有效益后,可得合理报酬(修改前的专利法这里也规定为奖励)。 如果你导师,上述权利未得到满足,如果奖励等未得到,尽可以与校方协商。如果校方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也可以提起诉讼。但也要劝一下导师,超出专利法规定的,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想,作为学校应当尊重人才、智力劳动,按照法律的规定办。这样才能有更多更好的发明创造问世。顺便说一句,本人不是律师,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 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www.chinaipr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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