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专利权类法官论坛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 (2001)法释字第20号司法解释(9.2)?

【条文】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涉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与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不同,后两种侵权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判断。因此,在需要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对比的情况下,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难以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先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针对双方提供的指控侵权和抗辩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本条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进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trips协议第3节第50条临时措施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该项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的单方采取该项措施的执法义务。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