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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0号司法解释(13)?
 

【条文】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释义】本条是对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和解决赔偿诉讼程序的规定。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一旦作出,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对涉嫌侵权的专利产品不得进行制造、销售、使用和进口,因此它是一项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是,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从性质上讲仅是一种诉讼之前的临时紧急措施,而不是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决。况且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过程,因此该裁定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所以申请人提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能否得到最终的支持,还必须通过实体审理来确认。因此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在采取有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后,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最终确认其请求能否成立。如果申请人不起诉,其请求是否有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就不能确定。另外即使提起侵权诉讼也会出现两种结果:侵权成立或不成立。如果经审理侵权不成立,则必然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在出现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两种情况时,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理由是基于其实质上属于滥用权利,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后,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给予赔偿。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请求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诉讼来对待,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鉴于该损失是因采取临时措施引起的,与申请人的行为有密切联系,为了公正合理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查清案情和公正处理纠纷考虑,应当允许被申请人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这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

    对于因采取临时措施而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问题,应依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来确定。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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