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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适用法律的答复

 

蒋老师:您好!

    有一问题向您请教:

    现有许多网站上转载其他媒体(包括报刊、网站等)的作品十分普遍,大多未经作者事先同意(但可能支付了报酬)。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我不太清楚。因为根据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第二款规定,“作品刊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我的理解以及《著作权法》上下文来看,普通网站显然不属于报刊,除非是某些报刊的网站;但根据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显然这一解释已将《著作权法》的有关“报刊”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鉴于新著作权法仍未将原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扩大解释,最高院的这一解释是否妥当。

    为此特向您请教,请予示复为盼!

    恭祝

新年快乐!

    晚生钱雨

答:钱雨先生:你好!

关于网络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传播要经过许可、要支付报酬。因此,很多版权权威人士包括国家版权局的人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等主张网络上既要许可又要付费。现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但实施该法律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还未出台。如果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网上的既要付费又要经许可,这就是说,网上作品不得转载了,还要另行经过许可。这也就是说,比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特殊声明的情况下,许可转载、只支付报酬,要严格得多。当初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是是考虑到为了发展网络事业,不能对其控制过严,应当享有同其他报纸刊物同等的转载权,否则一篇豆腐块文章不但要付费也要许可,纠纷官司也就太多了;不利于网络发展和群众的需要;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你的来信的看法很对,最高法院就是将网络上也等同于报刊的转载,目的就是前述说的理由。你的看法似乎是做另外一个极端的解释,就是上网他人作品不付费,不等同于报刊还要转载付费。此种看法是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权威部门和人士的看法与此完全不同。

我的观点仍然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立场,我认为,这是在wto框架下对我国情况的最好选择。目前,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人民法院仍旧依照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处理案件,是完全符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规定的。

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蒋老师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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