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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篇医药专利文章引发的问题?

 

    问:蒋先生:您好!在您的网站上学到了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在此深表感谢!与之同时也有一些疑惑,想向您请教,望您在百忙中能给予答复,谢谢!

贵站有两篇关于医药专利的文章,看后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清楚:

  1.《医药专利领域第一大冤案之疑惑》一文中所提及的、一些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常常有“某某化合物与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之类描述,理论上看来似乎如该文所说那样已把化合物的专利包括在内了,不过具体实施起来我想不会是这样吧,当然,我也只是推想罢了--否则中国如何还会有这么多的国产药呢。

那么这种提法究竟是否正确呢(该专利指所有含有该化合物的药品)?按我的理解工艺专利当然就只是指一种方法,是不应该有什么相当于化合物专利效果的,但对于该文中出现的“冤案”一词我不知又该如何理解?不清楚中国在对这种专利的保护问题上是否曾出过什么案例,或者是否有什么地方保护因素在内?

呵呵,这个问题问得有点罗嗦,其实就是想知道这种专利的真正保护范围是什么。如果真如该文所说及的那么宽的范围,应该是没有实行吧,原因是什么;或者这种权利要求的提法并不合理?

2.一个关于后续专利的问题

若a化合物已获专利,在a基础上技术改进得到b化合物,此时b若申请专利是否应该付给a专利权人专利使用费呢?因b是在a的基础上得到的。 

    对于“在先专利权人不得无理禁止后续专利的实施,否则后续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我国专利管理部门对在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一规定又该如何理解呢?我明白这是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只是想知道后续专利权人对在先专利权人是否有何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在先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后续专利实施呢?

3.有时查wipo,其designated states有数百国之多,想知道国际专利是如何生效的——在何范围内?是要逐个国家申请吗,或者是还有什么捷径?

不好意思,问了您一些很肤浅的问题,见笑了,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看这封信,再次致谢!

祝工作顺利!

   ivy

2001/12/17

ivy,

问题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并未对该案例进行研究,所以说不上何观点;

问题二,后续专利必定是使用了前专利技术,否则前专利权人不同意还要强制许可,但虽然可以强制许可,却还要付费,如果协商不成,还要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司法还要复审;

问题三,中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中国专利局为专利国际申请受理局。此种国际申请专利权的生效还是在各个国家领域中分别生效。但申请的手续要简便了。详细情况请参阅〈专利合作条约〉以及实施该条约的规定(1994年1月)。

供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http://www.chinaiprlaw.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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