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尊敬的蒋法官:您好!
我是一名图书馆馆员,对知识产权法知识挺有兴趣,但了解不深,有一些问题想请教您,能否抽空帮忙解答呢?打扰了。
1、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教育科研部门出于教学科研目的,可以复制一些作品使用,这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图书馆把一些已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复制,并上载到图书馆的主页,做成专题数据库以供师生使用,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造成侵权呢?该如何进行权限设置,才不会侵犯著作权呢?
2、目前我国是否已出台一部基本的、统一性质的信息法规?或是仍分散于各单行法,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规对当今由于信息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社会控制作用您是如何评价的?
这两个问题您能不能尽快给我答复呢?谢谢!
莆高专图书馆 郑丽航
答:郑先生,你好!
由于前几天去澳门看会,所以迟复信,请谅解。
问题一,是个较新的领域,还未有准确完满的答案。因为原则上,著作权给的合理使用范围很窄,尤其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又受到限制,这是由于trips协议所决定的。所以,图书馆擅自复制使用所存的书籍(版权保护期内)都恐怕有问题的。那麽,新问题是数字图书馆的问题,如何处理?特别是很多人主张的让汉字在网络信息上占统治地位问题,这又是另一个大问题。我的见解是,图书馆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在图书馆的借阅读者范围内提供在线浏览,也就是说,可以在图书馆一定范围的局域网络中上载,不认为是侵权。在擅自超过范围,上载因特网,就不能保护作者的权利了,会造成很大损害后果(除非作者同意)。此种处理方法,是兼顾了公众与作者权利办法。
问题二,现在法律中和行政法规中已多有信息方面的规定,请参阅“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法律法规部分,还有该网站连接的电子信息法网站。还有有蒋志培主编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网络电子商务法〉一书,介绍了不少信息。
供参考。
蒋志培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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