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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 (2001)法释字第20号司法解释?(8)
 

【条文】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也不得解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消除了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所以法律规定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与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制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难以弥补的损害是不能简单用金钱赔偿就能够解决的。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终审判决后的金钱赔偿,正是设置这一法律机制的目的所在。因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解除,否则,这项措施就失去了意义。这是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在适用中,就担保问题而言,与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区别所在。

【条文】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涉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与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所不同,后两种侵权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判断。因此,在需要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对比的情况下,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难以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先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针对双方提供的指控侵权和抗辩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本条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进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

trips协议第3节第50条临时措施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该项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的单方采取该项措施的执法义务。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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