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措施提供担保的规定。
关于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担保的法律适用涉及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第二,担保的方式、范围和金额。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trips协议第50条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该项措施时要提供担保,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因此,参照上述规定,本条第一款强调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关于担保的方式问题,本条规定只要是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担保所需金额存入银行,然后将存单递交人民法院收存。这种担保方式简便易行,便于人民法院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核对,方便法院及时作出裁定。不少国家法院在进行类似措施时,也通常采用此种办法。除此之外,其他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只要经审查合理有效,人民法院也予准予。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和金额问题,本条列举了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这项措施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内容,是针对被申请人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还是进口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考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计算方法。例如,如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销售、进口行为,则应当考虑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费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停止使用、制造行为,则应当考虑一旦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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