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的规定。
与财产保全措施不同,审判实践中采取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随着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行为的时间的延长,可能会发生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例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被控侵权的方法,或者停止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审理案件需要一定期间,被申请人的损失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不断增加,损失的金额会超过申请人已经提供的担保,因此,本条规定了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即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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