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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之相关规定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三条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还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l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五条

l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一百二十六条

l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一百二十七条

l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审判职权是人民法院的专有职权。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严惩严重犯罪,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              审判刑事案件。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严厉惩罚的行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审理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正确的定罪量刑,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使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正常的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建设,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使无辜的人免受非法追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              审判民、商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属于平等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关系到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和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婚姻家庭、债物纠纷,合同、金融、票据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等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调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信用和契约关系,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市场中公正公平竞争。

(三)              审判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还可以变更;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一方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工作,但同时还包括围绕审判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提出司法建议等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用具体的案件事实,正确的法律裁判,对有关机关、企业、团体和广大公民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自觉的了解、学习法律,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见本文结尾处

 

地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人民法庭的地位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法院共设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有3项:一是审判辖区内的刑事、民事等各类第一审案件(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二是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审判下列4类案件:

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按照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审判下列4类案件:第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第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除了法律规定的职能外,实践中,三级法院还承担着与行使审判权相关的一些职权,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权;对本机关的人、财、物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庭在性质上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它代表基层人民法院。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的多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与政府机构设置不同,法庭并不与乡相对应,一个法庭往往管辖几个乡的案件。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民法庭具有便于群众诉讼的优点,因而,它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偏远的山区这一点更显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一向注重法庭建设,在建设、规范、调整法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人民法院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目前,全国共设有法庭14333个,有法官和书记员约4万余人。

 

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及其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是和地方人民法院相并列的法院系列,在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了“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对专门人民法院的类别、人民法院组织法采用了概况的方法表述,没有一一列举,只提及军事法院。实践中,专门人民法院的类别主要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与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而是按照自身业务的特点设置。如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就是根据铁路运输的线路特点设置,海事法院主要设置在海事、海商案件发生较多的港口城市等。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军事法院设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单位军事法院、军事法院三级,分别相当于地方法院中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审理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铁路运输法院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两级,分别相当于地方法院中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原来设有铁路运输高级法院,于1987年撤销。目前全国共设有14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60个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主要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只设一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上一级法院为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天津、大连、上海、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海口、北海等10个城市设有海事法院。

林业、农垦法院主要审理发生在林区、垦区的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林业、农垦法院各地情况不一,有的设两级、有的只设一级,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等林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铁路运输法院、林业、农垦法院的人员编制目前仍由有关部门管理,根据改革的要求,将逐步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的统一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以及如何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审判下列案件:
    1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
、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及抗诉案件。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核准判处死刑人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四、             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五、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以及对审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审判经验,选编典型案例,编辑审判业务书刊等。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对部分案件的复核、核准来对其监督的。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有哪几种审判组织以及各自的特点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是以下几种: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个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判案件,只对经合议庭审理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但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仍合议庭成员署名。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通常是:案情复杂,影响较大,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需要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重要意义

坚持国家的司法主权  国家主权是国家国有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主,不受外来意志干涉。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活动上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主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一是司法的自主权。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在我国主权范围内,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所进行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均由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我国法律还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要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当事人起诉、应诉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这些规定,充分显示了我国司法主权是完全独立的。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如何行使审判权,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方式。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法院是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也不能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这一权力。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它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

1、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相对于法院内部也是独立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审判案件独立于其同僚和上级监督者,下级法院审判案件独立于上级法院。”

3、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按实体法办,也要按程序法办,不得任意行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这一原则都作了规定,这项原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也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实行这项原则,必须做到:

忠于事实真相。事实是定案的基础。证据则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依据。严格依法断案。法律是衡量是非的尺度,办案的准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无论在实体或者程序问题的处理上,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时候也不能动摇。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文章出处:转载于人民法院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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