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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0号司法解释(5)?
 

【条文】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范围的规定。

专利法对采取临时措施适用的法律,规定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专利法规定的临时措施,其范围虽然适用的上述规定,但却是针对“有关行为”而进行的,尽管在执行过程中要涉及财物,但采取临时措施的目的不在于在财物上保证申请人的利益,而在于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本条解释仅使用了“申请的范围”一词,没有使用“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词汇,这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区分 “财产保全”和“临时措施”在裁定事项上的区别。

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裁定事项,之所以限定于申请范围,除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因外,也有法理上的原因。主要的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告诉乃论”和“正当程序”两项原则。

民事诉讼的“告诉乃论”原则,源于民事权利当事人依法处分原则,是这一原则在请求环节的具体化。民事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在本质上属于私权,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或者其他请求,要求保护怎样的权利客体,基本属于当事人处分的内容,公权不宜介入,除非有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公权介入,也非以民事诉讼形式介入,更不应当在请求阶段介入。既然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其请求的事项和范围作了明确的陈述或者限定,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既不扩大适用临时措施的裁定范围,也不不合理地附加限制,公正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活动中,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其合法的抗辩只能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这样一种申请与抗辩的关系,构成了完整的诉讼法律关系。将法院裁定事项限于申请范围,给予了被申请人从程序上进行异议和辩解的机会,而扩大裁定范围,势必形成被申请人与法院的对抗关系,程序的正当性将遭受破坏。

对于尊重民事权利人处分权和正当程序两项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关注。

裁定事项限于申请的范围,并不是说只要提出了申请就应当予以认可,就按照申请的全部具体内容进行裁定。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审查其他条件,如申请的事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如果担保仅能够满足一个具体请求,则可以仅对该请求采取措施;又如是否必须对该具体请求事项采取临时措施,不采取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该具体请求对制止侵权行为没有实质意义,法院也可以不采取针对性临时措施。

在裁定过程中,裁定事项除限于当事人的请求之外,还应当限于属于“停止有关行为”的范围,这一点也应当给予足够的注意。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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