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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法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民商法博士蒋志培与网友交流录


 

 

 


wto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法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民商法博士蒋志培与网友交流录

编者按:
    2001年12月5日下午14:30分,高法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民商法博士蒋志培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www.qglt.com)与网友进行交流。本次讨论的主题是“wto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次访谈由人民网强国论坛盛军主持。
    现将访谈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阅读。


蒋志培个人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om


  【盛军】:今天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高法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民商法博士蒋志培做客强国论坛,就“wto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网友交流,今天的嘉宾访谈由盛军为大家主持,欢迎朋友们就下列内容或其它有关问题与嘉宾交流:
  a.加入wto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
  b.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难点和热点
  c.中国有关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动与被动措施
  了解时事、反映动态、思想交流、观点碰撞——
  欢迎参加强国论坛论坛关于“wto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嘉宾访谈!
 

  【蒋志培】:网友好,今天很高兴来到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来参加讨论入世后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没过几天中国就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了,中国政府要履行wto的规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在这个时候探讨一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我作为一个法官来讲,如何用法院的司法保护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也是很有意义的,我很愿意和网友们在一起探讨这个问题,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的了解和理解,也帮助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


  1.高山仰止:入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执行,是否会让中国用户的钞票更多更快地流向比尔盖茨的腰包?
  【蒋志培】:入世后,每个wto成员都要按照wto规则保护知识产权,确实有一个我们在使用涉及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的时候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包括要付版权费,对假冒和盗版给予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网友的意义也很对,我们在买正版的产品的时候,钞票可能要流向包括比尔盖茨在内的知识产权人的腰包里头,当然这些人也包括中国的知识产权人。因为知识产权就是要保护那些智力劳动者的智力创造劳动。比如你们家有一台电视机要花钱买,这是用物化的劳动产生的结果;比如一些高新的技术或者一些小说,这些要劳动的,这些劳动也要给他们报酬。这样的化才能鼓励质量好的精神财富、高新技术的产生,满足社会的需要。当然入世以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另外一个好处,可以促进正版的和有益的精神产品更多的涌现出来,市场会趋于制造者、消费者、销售者利益的平衡。这种平衡可以使某些价格趋于更加合理。


  2.我不真也不爱:蒋法官好!请问: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审判为何标准出入很大?特别是对职务作品的认定和叛罚。
  【蒋志培】:对知识产权或者版权的保护标准是不是出入很多的问题,我想法官判案还是依据国家的版权法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这些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构成侵权的标准。但是因为具体案件不同,情况不同,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作出的结论不尽一致,因为法官根据案情有一个自由裁量的范围。当然法官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正确理解法律的真谛,尽量使标准统一。


  3.张兽医:保留创作过程的记录是否是避免知识产权纠份的有效方式?
  【蒋志培】:我觉得是一种有效的方式。看来这位网友是很在行的。因为在我们审理案件当中,往往有的文章或者一些成果是谁的权属不太清楚,但是这些权属的争议都是过去的事情,现在来处理这些争议法官就要靠证据。如果是你亲身创造的过程,你有创造的记录,那你可以直接证明作品是你创造的,法官就好认定了。不但是版权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成果,都要要求在制作、发明创造过程当中应当留有生产、实验的记录,以防在今后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技术拿不出证据证明是自己所创造、所发明。


  4.有空就强国:蒋博士:如果单位购买了盗版软件用于商业,属不属侵权?要负法律任吗?
  【蒋志培】:商业上的利用盗版软件,从法律上讲是应当属于侵权的,因为作为商业利用的企业应当使用正版的软件,这样产生的价值、商业利润才是自己的成果;如果使用盗版软件,会发生违反著作权法的复制等等违法行为,这么说你使用盗版软件盈利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5.大河西去:嘉宾:当知识产权保护遭遇地方保护主义时,会不会很无奈?
  【蒋志培】:我们国家入世以后,法制一定要统一。从中央政府到各地方政府都要履行中国政府对wto规则的承诺。如果你不履行这个承诺,其他的成员可以在wto内控告你,要引起一些贸易的制裁或者争端。这就要求我们国家法制要更加集中统一,要有透明度。这些法律要符合wto的规则。有了法律以后,执法就更重要了。从中央的执法机关到地方的执法机关,都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来执行。所以说,执法者的水平和执法者的设置机制,应当适应wto入世以后的新形势。据我所知,从中央到地方的法院也好,政府也好,都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培训、教育,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也遇到过这位网友说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确实很无奈,但是事物总是要发展,法律总是要执行,在入世今后这种事情的发生相信会很快得到纠正。


  6.巾帼不让须眉:请问:使用正版软件政府机关先带头,此事如何落到实处呢?
  【蒋志培】:确实是使用正版软件政府机关应该带头。据我所知,国家版权机关几年前已经发出通知,所有国家机关都应该使用正版软件,比如最近北京市政府又作出决定,北京市的所有机关都要使用正版软件,上海及其他城市也作出相关的规定。另外,政府采购电脑,销售渠道提供的电脑也应该是正版的软件。这样经过综合治理,政府现在确实带头了,但是还应该不断坚持,在资金的预算上给正版软件提供相应的预算。不能说买电脑只买硬件,不买软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对使用正版软件还是有信心的。


  7.我不真也不爱:佳宾:昨天有网友说“入世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案件适用其它国家法律的权力”,是这样吗?
  【蒋志培】:在知识产权领域当中,在我国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一般运用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等等。这些法都是按照wto规则新修改过的。实际上也就是在适用wto的规则。关于当事人在自己的民事行为当中,约定适用法律问题,他们可以自行约定。在这方面,我没有专门研究所以不好答复你。


  8.五五五:请问嘉宾:为什么不能给知识产权设个年限?个人的成果不是最终应转化为全人类的成果吗?如果某些组织或个人将产权收藏起来,不转化为生产力,对提高人类生活水平有什么好处呢?
  【蒋志培】:我觉得这个网友的问题,很有意思。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不同的一点,就是知识产权有它的年限。比如说专利权就是20年,20年以后就成为社会共有领域的财产了。商标权是10年,在届满前可以续展;如果不续展,也成为共有领域的财产了。版权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这就说明知识产权确实有年限,它要变成全社会的财产,这和一所房子它不倒它就是你的这种物权确实不一样。


  9.我就爱唱赞歌!:请问蒋先生,wto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有没有冲突?
  【蒋志培】:进入wto以后,各国都要执行各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法。但是wto规则规定,各成员国的法都要符合wto有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说来,如果都是成员,所有成员的知识产权都要给予相同的保护,不能歧视其他成员。就这点来说,冲突是不大的,都按照国际公约来办事。


  10.泰昆:加入wto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影响是不是很大?
  【蒋志培】:入世以后,wto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要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行政法规,最高法院也发出了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布图设计权进行保护。这就说明中国也保护布图设计权,如果这种权利在知识产权局登记以后,被授予了这种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我想这可能是法律对布图设计的产业的一种促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我国布图设计影响还是很大的;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有可能一些外国企业他们把他们的布图设计在国际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也引来了市场上的竞争,对此我国的企业应当早有准备,也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布图设计权。


  11.爱鸿说:请问蒋法官:知识产权保护的本义并不在于保护本身,而在于鼓励创新——那么只提保护,不提反垄断,是否会过分保护类似微软的机构呢?

  【蒋志培】:这位网友说的很对,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鼓励创新,鼓励生产力进步的一个法律。它的一方面作用是让使用这些智力成果创造的价值拿出一部分利润来鼓励这些创造者,让他们再去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涉及到全社会公共利益,说到底,知识是全社会的,是全人类的,也只有最普遍的传播这种知识,才能够使社会得到进步。知识产权法的另一个意思就是要适当调节这种保护的“度”,比如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规定了一些对知识产权的限制。现行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充分考虑了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技术传播。比如专利,法律规定一个交换条件,给你专利权,但你要把你的技术方案公布出来,供社会研究使用。另外,确实也有要防止垄断等等。还有一些别的法规,在调整市场经济这种利益的平衡,调整公平竞争这种市场秩序。所以说作为入世后的法律体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偏废哪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12.泰昆: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已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否相一致
  【蒋志培】:应当说今年7月1号开始施行的修改过的《专利法》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符合trips协议的。


  13.我就爱唱赞歌!:请问蒋先生,如果wto后,遇到如巴西生产其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爱滋病药品此类情况,中国会持什么态度?
  【蒋志培】:我觉得入世以后我们可以充分运用wto的一些规则来保护我国本身的一些权益。比如说wto规则本身也是要保护公众的利益的,涉及到一些关注公众利益的,我们国家也会颁布一些法规,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处理,我个人想巴西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适用法律和一些商家进行谈判的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范例。当然总体来讲,不能违反wto规则,要多进行国际的沟通。


  14.百香果:台灣和大陸互相承認判決結果嗎?除了涉及wto規範的專利著作權法以外其他的法院判決
  【蒋志培】:在几年之前,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这样的有关司法解释。所以说,对台湾地区的一些民商事的司法判决,在大陆通过一定的程序也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15.國仕無雙:请问博士.我就爱用盗版,wto的规矩里会对我有什么约束.
  【蒋志培】:我建议你不要盈利的使用它。如果你开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赚钱,或者是再复制、转让给他人,让他人也使盗版软件等等,可能你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当然,没人告你,你也就没事。


  16.我就爱唱赞歌!:请问蒋先生,可不可以向您签名档里的这个网站推荐案例,并与其他网站相链接?不会因此先打我一把吧?

  【蒋志培】:你如果连接我的主页,可以随便连接;但是不要深层连接,那样可能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17.张驴儿:【蒋某】,请问,你如何看待你的这个同行(同事?) …………就是那个前两天闹得沸沸扬扬的舞女法官?
  【蒋志培】:据我所知,你所说的舞女法官,既不是舞女,也不是法官。由于涉及到人事上的不正之风,法院系统已经作出处理。


  18.北京老弟:请问蒋志培做博士:印度知识产权保护得好软件就上去了,我们是没人开发了,对吗
  【蒋志培】:印度的软件确实近几年发展很快,他们的经营值得借鉴。但是,印度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不见得和软件的发展有关,在很多方面,还是相对很落后的。


  19.南方人:蒋法官能否贴一个您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例上来?
  【蒋志培】:请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www.chinaiprlaw.com,里面有法律文书选登一栏,好多都是我当审判长作出的裁判文书和案例。欢迎访问!


  20.铅笔:嘉宾: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什么具体条款?
  【蒋志培】:wto规则当中有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简称为trips。这个协议规定了各成员应当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也还规定了各成员最低的保护标准,甚至还规定了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具体措施。它还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规则运用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所以说整个协议都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各成员的法律都要遵循这个协议,执法当中也要遵循这个协议。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找一个trips看一看。


  21.我来冒个泡泡:蒋同志:以您的经历,您觉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都难在哪些地方?
  【蒋志培】: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私权”的意思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政府等也不能随意拿私权作公家的使用。以我的经验看,最重要的是提高广大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真正认为它也是一种财产,是一种和房产、电视机一样的财产;然后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办事,执法者应当忠实于法律,大家都应该守法。而现在难在有的时候这种意识没建立起来,执法者执法的时候,违法者还认为自己做的对,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还有的为了私利,支持或者保护这种违法行为。类如地方、部门的保守主义,受利益的驱动造假等等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法官有时执法时也遇到很多阻力。


  22.我是这么想的!:请问蒋博士:面对知识产权的调整,你认为中国的大部份企业做好了准备吗?你认为中国官方应该如何引导企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蒋志培】:我觉得我国的有些企业,比如海尔等,他们已经在国际大市场上开展竞争,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部门,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员。入世以后,他们显然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是有些企业确实准备不足,仅就知识产权而言,有的企业不知道用各类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吃了不少亏。进行重大决策,不采纳法律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的建议;另外,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了解世贸规则,了解知识产权等法律,使他们尽快进入入世的状态。因为入世以后竞争会很激烈,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会很激烈,这些企业应该加快作准备了。


  23.由讲话想到了污衣:请问买盗版书与盗版软件性质上有何不同?买了盗版书那么原作者可以追究我吗?类似地, 买了盗版软件那么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肯定可以追究我,其法理依据是什么?

  【蒋志培】:我个人看,盗版软件和盗版的书确有不同之处。因为盗版软件是个工具,它具有功能性,它只有使用才能发挥作用,而使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复制,未经许可的复制是违法的。以盈利为目的去使用,就涉嫌法律责任问题。而盗版书籍,没有这种功能性,情况是不一样的。我现在还没听说看一本盗版书,要承担什么责任。你看黄色的出版物,那当然除外了!


  24.王洛克:知识产权的暴利现象是产生盗版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暴利现象,知识产权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蒋志培】:我认为这位网友的担心是有道理的,我没有对市场保护知识产权产生暴利的问题作过调查,所以说不能更准确地回答你的问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有欠缺的,在某些地区、某些方面,盗版、假冒十分严重,不是知识产权的暴利问题,而是知识产权人丧失了巨大利益问题,甚至他们都没有动力继续进行智力创作了。


  25.空怀报国壮志:用盗版、反盗版其实是利益冲突,如果中国一味迎合帝国主义的要求就傻了
  【蒋志培】:我觉得入世确实有利、有弊,总体分析是利大于弊。我们也要做好工作,要使利大于弊。既然入世了,就要进入一个按照世贸的游戏规则办事,这样才能使中国强盛起来,使中国老百姓得到实惠。空洞的民族感情是不解决实际问题的。


  26.爱鸿说:除了作者提到不许转载外,我是否可以转载任何报纸上的文章于强国?!
  【蒋志培】:关于转载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有规定,对一定范围的作品,发表过的,如果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使用,可以转载;但是应该付费。如果你不付费,我看你也不能随便转载到强国上来。


  27.看一眼就走:请问嘉宾,应如何治理盗版现象?
  【蒋志培】:现在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很多法律措施,最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法了,才能控制盗版的局势。


  28.大河西去:嘉宾:加入wto是否会引发司法体制(法院系统)大变革?因为这是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
  【蒋志培】:加入wto以后,由于按照世贸规则办事,会促进我国司法机关的改革,透明化、执法的统一、法官的高素质等等都会有所提高。是不是会引发司法体制大变革,我倒不敢肯定。


  29.高山仰止:嘉宾:我自己录了盘磁带,送给朋友,这违法吗?
  【蒋志培】:如果你和你的哥们自己欣赏,我想版权人不会找你麻烦的。


  30.大河西去:一个尖锐问题:以目前的法官素质和司法体制,你对搞好知识产权保护前景(5年)乐观吗?..
  【蒋志培】:明年开始,要进行全国性的司法考试,就是说法官和律师、检察官首先都要通过这种考试才能取得这种资格。法官法规定了,作法官起码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法院系统采取了很多措施,对法官进行培训,法院还不断的进行体制改革,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最高法院制定了五年的体制改革和法官的培训纲要,追求公正和效率,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对五年以后人民法院的体制、法官队伍和执法状况是抱有乐观态度的。


  31.王洛克:请问嘉宾,网络上的文章是否享有版权?假如商业网站或媒体转载(标明了作者和出处,但没有付给稿酬),算不算侵权?如何维权?

  【蒋志培】:关于网络上的作品有没有版权的问题,我们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经作了规定,“网络传播也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去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商业网站、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别人没有说不得转载,应该给付费用。不给付费用,可能要惹官司。


  32.爱鸿说:就算我愿付费,我如何付呢?中国有专门替作家行使版权收费的机构吗(作协是吗)?
  【蒋志培】:据我所知,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收这种找不到作者的费用。比如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协会。另外,法律上规定了可以将应该给他人的费用存起来,法律上管着叫“提存”。发生了纠纷,不算违法。供参考。


  33.理想与现实:佳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会不会变成实际上只能保护外国人知识产权?
  【蒋志培】:我曾经参加过中国软件业一些企业家的座谈会,他们跟我说他们不怕和外国人竞争,最怕的、受害最深的就是盗版。盗版已经使他们丧失了大量的应当得到的财产。我想他们的话应该是真话。


  34.woody:朋友拿公司的正版window2000借我灌,那樣算違法嗎?怎麼查??
  【蒋志培】:一般软件实际上是买的一种使用许可,许可都有一定的范围。有的软件是供公司用的,价格可能就高一些,可以允许多台计算机使用;有的只许个人一台电脑使用,这要根据不同的许可而定。如果你朋友拿公司的软件,虽然说是正版的,如果它许可的范围已经超过了,那你使的软件就是未经许可的软件,我觉得你要用未经许可的软件进行经商,就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35.笔铭非:嘉宾先生,我更加愿意美国运用超级301条款对付中国的盗版问题,也许是气话,你的意见如何?
  【蒋志培】:中国入世谈了十多年,实际上最重要的是要得到一个在全世界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地位,这对中国的老百姓有利。一些发达国家,也不能任意违反世贸规则,妨碍中国的对外贸易。我不知道这位网友,同意不同意这种观点?


  36.笔铭非:嘉宾先生,关于不能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非法所得的情况下,给予权利人50万元以下赔偿的规定,是否弹性太大?
  【蒋志培】:我国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法定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都无法计算的情况下,被告又确实侵了权,法官可以在50万元以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我听到一方面观点,认为50万元太低,还应当再高一些,50万元的数额是是几年前最高法院在全国司法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之所以是50万元就是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我觉得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用5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还是比较稳妥的。

 

  【蒋志培】:各位网友,感谢你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我们讨论了涉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些问题,对诸位和法院工作都有益,有机会再聊,再见!


  【盛军】:感谢蒋志培先生光临强国论坛,感谢各位朋友参与今天的嘉宾访谈。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人民网强国论坛 新晴整理)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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