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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问题
罗东川

 根据肖扬院长多次对加入wto的司法准备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和院党组的部署,为贯彻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关于“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讲话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我们就“入世”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司法准备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经过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努力,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际上树立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近年来在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面临“入世”的形势下,最高法院高度重视“入世”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入世”进程及谈判情况,一直将加入wto后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和挑战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在我国“入世”进程加快的情况下,密切关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在总结成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多个司法解释稿报院里,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已经公布施行。自2000年底至今已完成《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制定。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公布施行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有关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法院为“入世”所做的重要准备工作。

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概括地讲,这些机制包括:(一)通过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临时措施(也称诉前禁令)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的具体适用,完善和加强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机制,具有开创意义。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是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它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重要作用。国际上对中国法院如何实施这一制度非常关注。最高法院关于诉前临时措施的司法解释对执行好这一新的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难点,并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最高法院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多种具体计算方法,对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执法标准有重要作用,对解决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其他侵权纠纷的赔偿问题也有借鉴意义。(二)适应计算机互联网络形势的发展,通过制定网络著作权纠纷和网络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类案件的管辖、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法律适用的界限,基本解决了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在这方面开展的工作在国际、国内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三)开拓新的审判领域,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为适应我国加入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联盟和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下发了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指导这类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四)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最高法院通过对审理技术合同案件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加强对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案件的指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新世纪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根据肖扬院长的指示和贯彻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的要求,在会上特别强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入世”后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对“入世”前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要进行的准备和承担的任务进行了部署。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四川等高级法院相继召开了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取得良好效果。从各地贯彻会议情况看,许多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各级法院领导对“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在最高法院领导的重视下,民三庭利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大力培养能够胜任“入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素质法官。近年来,民三庭通过请中外专家、高级法官讲课和专题研讨的方式,相继在广州、武汉、哈尔滨举办了三期知识产权法官高级培训班,对300多名知识产权法官进行了系统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涉及的内容相当丰富,规则比较复杂,尤其是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相当大的影响,对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严峻的挑战。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经济的高速发展倍受国际社会关注。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定。其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等。该协定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最低保护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涉及的有关司法审查、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等许多内容就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特别是trips协议的规定和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外的承诺而进行的修改,因此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情况进行部署和调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和当前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及文化市场秩序的形势下,更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入世”司法准备的重中之重。

就目前而言,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加入wto后,面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要求将更高。外国投资者在技术引进和技术交易过程中十分注意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更加关注。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已经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人民法院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进行审理。另外,地理标志、驰名商标也已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是人民法院已经涉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这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立法机关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中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决定权,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将极大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的内容,这一新的审判领域技术性、专业性强,案件数量大,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这次著作权法、商标法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这是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如何适用好这些新的执法措施,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二)wto规则相冲突的司法解释需要及时清理或废止,目前比较紧迫的是要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情况及时制定或补充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审判实践的需要。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全新的领域,要用好这些执法措施,必须尽快制定有关操作程序和规则,避免法律适用上出现误差和混乱,影响法制的统一性。

(三)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面临考验。根据trips协议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和国际合作顺畅”。而且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必须符合法制统一原则,这是“入世”过程中各方相当关注的问题。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能否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将经受考验。根据透明度原则,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涉及贸易的知识产权纠纷所作的判决必须予以公布。这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制作、公开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加入wto后,面对许多新类型、复杂、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面对我们比较陌生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官在工作中将面临严峻考验。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将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国家的对外政策、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适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更新观念,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形成整体合力,做好与国际接轨。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在目前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指导思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除了要坚持服务于科技兴国战略外,更要以迎接“入世”挑战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对公正与效率的认识,坚持改革创新精神,认真研究和解决“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建立符合“入世”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树立我国法治的良好形象。

(一) 要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入世”。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入世”的重大意义和挑战,才能为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与我国司法适用的关系定好位,进而科学地预见其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并建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审判机制。因此要求各有关法院高度重视“入世”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wto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深入理解其本质和特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打下基础。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整体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很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且多为国际著名的大企业。中国加入wto后,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各有关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心中有数。新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修改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trips协议采用非直接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国内法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虽然我国通过修改国内知识产权法已体现了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规定的承诺,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因此人民法院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应当按照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加强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我们已经制定了适用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方面的有关司法解释,但“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仍然十分繁重。民三庭已就此进行了调研,与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意见,在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前准备下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通知”,就几部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掌握、有关法院与行政部门工作的衔接及法的执行问题进行部署。

(三)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领域,案件专业技术强,与科技发展有密切关系。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积极予以受理,并加强研究,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注意总结审判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制度。对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要予以足够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难度更大,其直接与我国大力发展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产业政策相联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司法保护力度和状况将直接影响相关的产业发展,决不能因为案件不多而掉以轻心。最高人民法院将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的审理下发通知,对如何开展这项审判工作和值得注意的问题予以强调。

(四) 加强全国法院涉及wto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工作。

首先要及时研究“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指导审判实践。其次,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既要做到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同时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既要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要站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问题。第三,在审判中涉及国内法律规定与wto规则相冲突、不一致以及在wto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和请示。第四,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撰写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宣传,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第五,在当前国际科技竞争、经济竞争激烈和经济全球化加快的形势下,要密切注意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国际斗争。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企图垄断并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发展中国家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

“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新的考验,需要坚强可靠的组织保障。因此要把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同目前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各有关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做好组织准备。要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尽快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知识产权专家型法官队伍,作为“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当务之急。目前有的地方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和当地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达到应有的认识高度,尚未考虑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配备较强的审判人员,有的将为数不多而且是通过多年培养才成长起来的业务骨干交流到其他审判庭,影响到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力量。这些方面需要各级法院领导从战略高度考虑这一问题,避免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失误影响到大局。

(六)注意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与交流,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入世”后对政府工作的影响和对司法工作的挑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要把“入世”司法准备工作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

“入世”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清形势,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我们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思想,以“入世”作为新的起点,不断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国家大局服务,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2001年11月19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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