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中国法官研讨会
2001年8月30日
中国 哈尔滨
讲演人: 戴马克, 美国电影协会亚太区反盗版组地区法律顾问
1. 导论
版权立法的作用:平衡利益
l 促进创作热情, 电子商务和在线活动
l 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l 允许资料使用者合理进入
2. 亚太国家的版权制度
不同的发展阶段:
l 澳大利亚 – 新的数字版权法刚刚生效
l 越南 – 直到1998年12月才开始保护外国版权作品
受同样因素影响:
l 技术发展 – 互联网
l 国际潮流 – 条约
l 社会经济发展 – 全球化
修法的理由:
l 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l 对付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l 打击日益严重的版权盗版
l 消除现行法律的漏洞
3. 遵循条约义务
条约:
l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该遵循 trips:
- 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正在修订各项版权法律, 比如, 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将软件版权保护期从25年延长至50年
- 作为发达国家的新加坡早于1998即开始修订其版权法
- 发展中国家有五年时间去完全执行trips义务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整体执行: 澳大利亚2000版权修订案, 该法2001年3月4日生效, 使澳大利亚符合wct的要求
规范与互联网有关的活动的新规则
新的限制 (如禁止对版权保护装置进行处理或移走版权管理信息)
新的例外 (如临时复制)
- 有选择的执行:新加坡1999年8月修订, 禁止破坏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 自愿执行: 中国尽管还没有批准wct, 于5月27日宣布对版权法作如下修改: 禁止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发行作品, 禁止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禁止破坏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l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条约
- 邻接权
对付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l 新作品要求保护
- 多媒体作品: 交互媒体侵权, 新加坡对此作品提供版权保护
- 电子作品: 非常容易传播, 澳大利亚版权法修订
要求解决的新领域: isp责任, 可能的第二侵权人, 新加坡的法律, 中国最近的司法解释
- 总的观点:
将现行版权法应用到新技术领域: 中国和泰国
现行版权法律不足以保护新技术情况下的版权: 澳大利亚的做法
打击日益严重的版权盗版
l 盗版的广为扩散: 作品的性质使得低成本大规模侵权成为可能
- 互联网: 使盗版更猖獗
菲律宾, 2000年电子商务法对通过利用电信网络(不限于互联网)进行的盗版侵权给于刑事处罚, 可处6个月监禁并处最低菲币100,000元 (美元2100)
- 光盘盗版: 一个非常普及的载体
马来西亚2000年光盘法(2000年9月15日生效)
香港澳门类似的规定
台湾泰国光盘立法的进展
消除现行法律的漏洞
l 改善诉权, 马来西亚2000年版权修订使外国权利人更容易提起侵权诉讼
l 救济不够, 中国缺乏临时禁令救济
其他有意义的立法发展
l 版权侵权的刑事化:香港将盗版列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l 禁止影院偷拍:香港防止盗版条例
l 对付公司终端用户盗版的救济: 香港,日本
4. 结论
新技术将继续挑战版权体制,相应地要求立法作出改变
当法律修订可能触及一些灰色领域时, 法律工具所能做得好的是进行法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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