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
我是偶然上知识产权网站的时候看到您的网页的,我 想请教一下一些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刚刚修订完毕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又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说国务院;另行规定,您能告诉我一下国务院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您认为哪个国家保护得比较全面周到呢,您能告诉我一下这些国家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吗?
我还想请问一下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如果您能抽出时间解答我的问题的 话,我将感激不尽。最后还有一个小小的请求,就是您能否把您的答案输入我的邮箱,我的邮箱是grass_jiang@263.net
再次说声谢谢!
答:dear grass,
据我所知国务院还没出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关规定。对国外有关此类作品的保护,我研究的不够,很遗憾不能给你提供有用的信息。但在我的印象里,似已经有这方面的著作,你可以留心检索一下。一般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群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有资料介绍说,在很多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保护期已过的文学、艺术作品一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一些发展国家法律规定保护该类作品,为避免国外任意商业利用。但具体的我这里还未有资料。如果将来你有了资料或研究成果,望能告本网站。
就本人观点看,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作品,应当进行一定的保护,权利主体可以为版权管理机关或指导下的全国、地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商业利用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也保护整理、编辑、改编等为传播民间文学作品的作者们的再创作的劳动。我同样盼望有关法规尽快出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蒋志培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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