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书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拥代理人:张延庆,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上诉人北京航天澳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澳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润办公设备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天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辉、段立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夏君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二 0 0 一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夏君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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