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老师
您好. 真不好意思打扰百忙之中的您.这次是想向您请教一个关于域名的权利性的问题.
您的”中国域名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中有”域名本身具有民事权利性,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 尚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不一定就要否认其民事权利属性.”的表述.
对此,日本的学者大多认为:
1, 域名登记申请人在域名的登记后,有使用该域名的权利,而对该域名在网上的使用提供和维持使用可能的状态是登记机关的义务. 因此,登记人对域名的使用权仅为对登记机关的债权.
2, 域名登记人在得到登记后,并不能像商标权那样对第三者产生排他性的所谓的[域名权]这样的权利.
3有关商标权人对该域名并不具有所谓的域名权,只有在侵犯其商标权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才能对商标权所有人给与一定的救济.
问题一 : 您所说的”民事权利性”与上述1所说的”债权”有何异同?
问题二 : 您是否认为日本学者对域名的权利性质的这种认识不利于域名的保护?
丁 小萍
2001/11/3
于大阪大学
丁小萍:
你好!很高兴收到你的邮件。
我认为你的问题很有意义,我愿意在今后进一步研究它们。
我认为,域名是一种新产生的民事权益,确切的说,至少属于一种民事利益,即尚未被法律所确认为权利的带有财产属性的利益。其今后的发展即要看信息业等生产力的发展,也要看社会法律建设的发展。日本将其看作为债权,实际上已经将其看作为一类民事权利。债权保护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益,如果没有财产利益,交易成为债的是什么呢?
域名此种民事利益的价值是变动的,它有时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此种利益常常是不法之人窥视的财富,如果被他人侵犯,应否得到法律的救济呢?在日本债权能否被第三人侵犯呢?
在我看来域名至少应属于民事利益已经与日本学者认为的债权同属于民事权益了,在此点上并无多大分歧。但好象日本的登记机关有官方色彩,与官方的登记能否看成为一般民事合同而看成债权。如果此种债权有别于一般债权、又否认是一种民事利益,在他人侵犯时,又没有救济措施,这对于信息业和运用域名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有利。所以,我确实有那种观点不利于对域名的保护。
简答如此,供参考。
蒋志培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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