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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药专利领域第一大冤案之疑惑”一文的一封信

      近读贵站的文章,有许多不同的看法。私下认为,在目前的中国,模糊的知识产权观点,不利于激发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出以下问题供读者研究, 欢迎批评指正!
1.中国真正的医药自主知识产权有多少
    这是大家都清楚的问题,即使是93年以后又有多少可向人家叫板?
2.什么是方法专利
    “方法专利”是指化合物或药物制备方法专利。方法专利的保护效力和范围远不如产品专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方法专利涉及产品的保护(即所谓的“形式和实质”),但是它仅仅保护用该方法制备的产品,并不是产品本身。例如,甲公司的有关化合物c及其制备方法1获得专利权后,乙公司有关化合物c的制备方法2并不侵权,但是乙不具有化合物c的产品使用权;同样,甲也不具有制备方法2的使用权。
又如,制备药物的用途专利:已知化合物c是可用于心血管方面的化合物,如果“化合物c在制备治疗性功能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获得专利权,则该化合物、生产方法及除了治疗性功能疾病以外的用途均不在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3.剂型问题
    一个新化合物,其保护范围可能较宽,这应当理解为是给予发明人所作贡献的的回报,否则技术又怎能进步?如果其中的制备药物专利可表述为“与载体或赋形剂混合制得”,则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所述载体和方法即可制备所述产品(如果无法制备所述功效的产品,可告其无法实施或无效)。当然,这样描述的专利范围也很容易被“突破”:如果其要求保护“制备成供口服的剂型”,则后来的常规片剂、胶囊等剂型肯定不能突破该专利,但是如果有后续专利能证明: 由于采用了特殊工艺而制得的某种片剂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效果,或是因为采用了口服以外的剂型而明显克服了原有剂型的缺陷,就能突破上述专利。因此说,这种专利并不能保护所有的药品。
    (后续专利是在原有的专利技术基础上经过改进后申请的在后专利。在先专利权人不得无理禁止后续专利的实施,否则后续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我国专利管理部门对在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一规定有利于促进改进的技术或更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防止在先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而妨碍技术进步)

zhw先生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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