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联邦底议会于2000年11月通过澳洲的新型专利法(the patent amendment (innovation patent) act 2000简称paa),并于2001年5月开始生效施行,paa采用第二级专利保护(second-tier patent)制度,目的在于迅速、经济地保护小发明,使得技术水平较低、或具有革新性的创新行为更容易取得有效率而经济的专利保护,因此在方式与手续上尽可能予以简化。
新旧二制的主要差别在于:
授与新型专利之前,不需经过实质性审查。
专利申请人在一个专利申请说明书(specification)中最多可提出五个请求项(claim),也就是五个申请专利范围。(小专利的说明书中则只能记载一个独立项与两个附属项)。
对于新型专利的进步性(inventive step)要件所要求的技术门槛较低。
专利保护期限最长为8年(小专利最长为6年)。
除此之外,澳洲新型专利本身还有许多特色,以弥补原来小专利制度的不足,其规范重点说明如下:
1. 新型专利申请对于发明“进步性”(inventive step)的要求门槛较低。但其他standard patent所应具备的要件,例如:先进性(prior art base)、新颖性(novelty)、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等要求,仍适用于innovation patent。
2. 申请费用低廉,并提供快速而简易的取得专利的方式。
3. 专利保护期限:此类专利期限为8年,一般发明专利则为20年。
4. 新型专利取得程序——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system):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主管机关只要完成初步审查,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就可授予此类专利权。进一步的实质审查,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包括由专利所有权人或第三人提出申请实质审查要求时)才会进行。
5. 不采取异议前置(pre-grant opposition)制度,而采取专利权授予后的行政撤销制度[2]。
6. 新型专利的审查期限:澳洲政府指出,修正后的新型专利审查过程预计约需花费6周至3个月左右,大大缩短了冗长的审查期限。
7. 新法中不授予发明专利而需经过实体审查的例外情况:在新修正的新型专利法中第18条第2项规定,“人类及其繁殖的生物学方法”(human beings, and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ir generation)不得作为专利的对象;与第18条第3项并列而将不得授予新型专利的对象,扩展到其他“动植物及动植物育成的生物学方法”(plants and animals and biological process for the generation of plants and animals)。不过,在同条第4项则对前两项的限制给予一定程度的放松,即对于“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及“利用微生物学方法制造的物质”(microbiological process and the things that they produce)发明可授予专利。
8. 使用限制:由于新型专利的授予不需经过实质内容的审查,澳洲专利局并未审查申请的专利是否确实有效,所以造成新型专利较难进一步进行买卖或授权等。同时,若此类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前,其效力尚未确定,故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9. 专利申请程度的转换:申请新型专利后,在主管机关核发专利前的一定时期内,申请人可更改其申请项目,转而申请一般发明专利。同时,澳洲专利法并施行一般发明专利与新型专利双轨保护制度,因此,同一发明不可同时申请此二类制度的保护。
10. 原小专利制度的命运:新制施行后小型专利制度即作废。在新型专利制度前授予的小型专利,不能转换为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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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洲新型专利原文为innovation patent;此权利保护对象是针对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的小发明或革新行为,类似于一般所称的实用新型专利,只是澳洲政府考虑到utility model – “实用新型”一词,可能容易使人误解为限于物理或机械电子方面的发明行为,而排除方法或化学/生化方面的发明,因此放弃utility model这一国际上的习惯用语,而采用innovation patent一词,以表明其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意图)
[2] 即在新型专利权人欲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时,必须获得专利证书(certification),专利证书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发给,审查委员会于决定是否授予证书前,必须审查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以确定该新型专利是否具有被撤销的理由,若具有撤销的理由,则需将已授予的专利权撤销,否则即应发给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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