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权类法官论坛
面临加入wto的大陆商标权民事司法保护[1]
蒋志培

各位理事,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我很高兴在这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上,简要向诸位介绍人民法院对商标权进行民事司法保护的情况。

大陆对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大陆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大陆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发展的。由于“入世”越来越接近,大陆法官们正在召开一系列研讨会、培训班,学习研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结合本国的情况,规划和明确大陆法院对我国入世后的司法应对措施。在此方面,很有必要与同行们进行交流。

大陆法官一般认为,对商标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是指对商标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大陆商标权司法保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入世后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大陆法院主要依照国家成文的法律审判案件,同时审判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判例及法官们总结的审判经验的影响。因此在大陆法院起诉或应诉应当特别注意国家颁布的商标权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在法庭上有力的举证和有理有据地言词陈述、辩论也十分重要。这是在掌握了法律依据以后帮助法官明辨事实的中心环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结了一批商标权案件。但相较比审判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少。据统计,据1987年至1991年的司法统计,人民法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521件,受理专利纠纷案件779件,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5185件,受理著作权案件689件。自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531件,审结9018件[1],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948件,审结2642件;受理商标纠纷案件858件,审结780件;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126件,审结1105件;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720件,审结2678件;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879件,审结1813件。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5件,审结427件。每年受理约500件左右。结案率在90%以上。

受理的商标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相对集中发生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地区间收案数量不平衡、差别较大;二是收案总量仍呈稳定上升趋势,其中侵权案件所占比例突出;三是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侵权与权属纠纷及合同纠纷并存,原、被告所持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既有不同法律责任竞合,又有多种法律责任并存,集团诉讼增多;四是境内外不法侵权者相互勾结,假冒行为国际化。一些境外不法行为人对境内人员或欺骗或合谋,设立地下生产线,或直接大量走私侵权复制品,大肆侵权,又破坏了大陆知识产权市场的秩序。上述特点给商标权司法保护带来了复杂性和艰巨性。

针对商标权领域中的假冒、未经许可使用、违约等故意侵害商标权,破坏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中国法院加大了对包括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除刑事、行政审判措施外,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商标法的规定,发挥民事责任惩罚与补偿相结合的特有功能,全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使知识产权得到最终切实的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商标权受到侵犯其民事司法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其他严重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视案情可以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们注意到,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大陆法官将一般民事侵权法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商标权诉讼,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大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在商标权诉讼中,法官不但可以作出类似“永久性侵权禁令”的判决,也可以在诉讼中包括受害人起诉时作出立即付诸执行类似“临时性禁令”的裁定。甚至在侵权的预备阶段,就可以裁定消除此种侵权危险。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商标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二是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三是以不低于受到侵犯的商标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作为标准计算赔偿额。此外,中国法官在审判商标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如在商标侵权损失计算中,以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商标权人生产每件正牌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损失赔偿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借鉴国际“法定赔偿”的经验,对权利人受到损害,但其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查清的,实行按预定的数额幅度为标准进行赔偿。定额赔偿的幅度掌握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权利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幅度内确定。大陆法官还在一定条件下,将调查、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计算进了赔偿范围。

大陆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商标权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者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运用。在商标权侵权案件审理中逐步形成以下共识:1)对于权利人要求停止侵权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或停止侵权的实体判决。2)对于商标权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一般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没有相反的证明抗辩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3)销售者对于不得销售侵权复制、假冒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负有注意义务,(对进价不合理的、来源不正当的等情况应当能够识别)在其实施了销售侵权物品行为后,其主观上具有轻过失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提供进货渠道等情况,否则由其承当全部的法律责任。4)对于被权利人有事实根据的警告后仍继续销售侵权品的,应当承担故意侵权责任。5)对于实施了商标权法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无辜的,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仍可以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或者适当的定额赔偿,或者两者并处。

随着商标法的修改,民事司法保护的措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1、人民法院将受理一些有争议的民事赔偿商标权纠纷案件,是唯一的审判民事赔偿案件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不在对民事赔偿纠纷进行决定;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担保与15日不起诉的后果)

3、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得利益或者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5、构成刑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责任。

这些都将被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

在执行国家实体法的同时,大陆法院还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完善诉讼程序等,保障商标权民事司法保护执法公正。

近几年来,中国法院在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包括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最高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10月最高法院再次加强了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的机构和法官力量。未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地区法院也逐步将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集中在一个审判庭,并由专业合议庭负责承办。这标志大陆商标民事审判工作已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大陆法院为了提高商标权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根据此类案件绝对数量仍然相对较少的情况,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已逐步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为了完善商标权案件地域管辖制度,大陆法官提出对于以销售侵权物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的案件,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由制造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对于涉外商标权案件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等规定执行。

由于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将来会有所改变),近年来常发生对一项智力成果或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权利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案件。主要表现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等。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由当事人按照有关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再处理商标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

鉴于商标权案件有一定专业性的特点,大陆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原、被告之间交换;对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专业鉴定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方能决定是否采信。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然而,一些商标权侵权行为往往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权利人的商标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大陆法官主张,对于连续实施的商标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二年的,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应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超过二年的侵权损失不予保护。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近年来依法开庭审判了一批知识产权二审、再审等案件,包括受理和审判全国有重大影响商标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以及完成了大量个案和原则性司法解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审判监督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制的统一。

女士们、先生们,

展望未来,我们即将跨入wto,大陆法官倍感责任重大。大陆商标权司法保护将面临挑战,为适应需要,大陆法官将依法拓展商标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加大司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和力度。然而面对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陆法院审判任务仍很艰巨,在司法的各方面也都存在不少问题。侵权行为的国际化使两岸间的知识产权界人士也必须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我们愿意就商标权保护的任何问题与各界同行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各有所得。

谢谢!

2001年10月27日  

 
 

[1] 此稿为蒋志培先生于20011027日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2] 蒋志培, 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芝加哥john marshall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20年多年不同层次法官生涯,1990年起任最高法院法官,1996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0-2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