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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月报社与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华声月报社

     被申请人 (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农民日报社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二中知初字第63号

     二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10号

     审监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7)知监字第69号

 

 

 

原审审理查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查明1996年5月5日出版的《华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月刊)刊登了署名魏运亨、赵华的文章《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并配发了署名法满和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的图片各一张。该文标题及署名法满的图片亦在封面上刊登,目录页注明该文为本刊特稿。该文的文、图作者在刊登时未作任何特别声明。《华声月报》1996年第5期与5月15日开始发行。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于1996年5月24日在该报头版刊登了《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刊登的《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相比,标题减少了北方二字,并增加了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题眉,其余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1996年7月30日华声月报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随后农村生活报主动与华声月报社取得联系寻求协商解决办法,但未成功。1996年9月5日农村生活报社向魏运亨、赵华、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支付文章及图片稿酬共310元,并请魏运亨代转法满的图片报酬40元,但被法满婉拒。1996年9月30日《农村生活报》第117期刊登补正声明:5月24日本报一版《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原载《华声月报》,人物图片摄影者为法满。特此补正,并向华声月报社和法满同志道歉。

 

原审判理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华声月报社作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的编辑者,对于魏运亨、赵华撰写的文稿及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拍摄的照片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满虽为华声月报社职工,但法满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图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法满享有。华声月报社不是《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的著作权人,华声月报社不享有著作权。其对《农村生活报》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农村生活报》可以转载《华声月报》已经发表的《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但在转载中应当注明原作品首次发表的刊物和日期,《农村生活报》转载其他刊物已发表的作品但不注明首发刊物和日期的行为显属错误,考虑到《农村生活报》在转载文章小样中含有原载《华声月报》字样及事后主动认错并已作出更正说明,不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就本案事实而言,《农村生活报》转载《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尚未构成对华声月报社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华声月报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理由和结果:

    申请再审人华声月报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指出“转载中应当注明原作首次发表的刊物和日期,《农村生活报》转载其他刊物已发表的作品但不注明首发刊物和日期的行为显属错误”,但在此之后,有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二、适用法律错误。在处理法满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问题,二审判决继续了一审判决的错误,称“法满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图片是职务作品”,但却故意避开了该工作任务是由申诉人主持,代表申诉人意志,并由申诉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明显属于《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没有重视其向法院提供的指派法满拍摄照片的发稿签。三、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予确认。请求:(1)撤销(1997)高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3)责令被申诉人偿付有关的报酬并赔偿有关损失;(4)责令被申诉人在公开媒体上向申诉人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本案要点如下:

一、 关于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第一,必须由单位主持;第二,作品必须代表单位意志;第三,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单位承担。此外,还有,即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注国家版权局1999年11月11日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答复)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构成要件是1、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2、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本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的著作权人为魏运亨和赵华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署名为法满的照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法满拍摄的照片为职务作品,其中法满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该照片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华声月报社享有。

二、 关于版式、装帧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华声月报社对其编辑出版的《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的版式、装 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农村生活报》转载《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尚未构成对华声月报社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三、 关于转载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农村生活报》转载《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原作品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并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华声月报社是《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的出版者,《农村生活报》刊登《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未注明首发报刊名称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但考虑到农村生活报已于1996年9月5日农村生活报社向魏运亨、赵华、大连周水子机场边防检查站支付文章及图片稿酬共310元,并请魏运亨代转法满的图片报酬40元,(被法满婉拒〕。1996年9月30日《农村生活报》第117期刊登补正声明:5月24日本报一版《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文、图原载《华声月报》,人物图片摄影者为法满。特此补正,并向华声月报社和法满同志道歉。所以笔者认为此项农村生活报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不宜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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