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报载有打官司为保护“亲吻权”的,也有打官司为兄弟侵犯其“奔丧权”的,其他要求保护各类尊严权、人格权以及眺望权、配偶权、贞节权的……,也屡见不鲜。当今法院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强调保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即老百姓打官司的权利。从法律上说,当事人间为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很重要,这是法律提供给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个司法渠道,也是赋予当事人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即是依法享有此种请求权,才使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受到“委屈”,还有在公堂之上诉说是非曲直的机会,才不会出现“文革”中连国家主席也会手拿宪法都申不得冤屈竟发生被迫害致死的惨剧。从此种意义上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纷纷拿起诉讼的武器,状告不平,确实从一个侧面体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体现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为人民的宗旨,确是可喜可贺之事。但是一切社会矛盾、纠纷不都是靠法律、特别不是单靠诉讼所能解决得了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用,法律不能及之地,道德的力量、舆论等的力量却到有回天之力。也可以这样说,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也是如此,发达国家洋人的官司多如牛毛,但在市场经济机制下,洋人打官司也要算经济帐的,有理但亏本的官司宁可不打,怕影响自己的正业。报载,海关扣下一批侵权产品,通知权利人到场。权利人发现所扣货物仅值200-300美元,就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扬长而去。论者批评其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但就笔者看,这个权利人确是精明的。当采取诉讼等行动支出要大于收益时,就不一定非要采用诉讼的手段。民事权利作为私权根据权利人意愿确实是可以放弃不主张的,这不但为国家法律所允许,世贸的规则也如是说。有些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明知申请的权利质量不高,却也乐得通过形式审查就得个“实用新型专利”,写在包装上以壮观瞻。以后又拿此权利状告他人侵权,对方提起无效申请,经过审查,该权利被专利局宣告无效,倒是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从法理上说,权利是体现人民意志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赋予的。凡权利必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范畴中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所谓亲吻权或许就是身体健康权(包括口唇部)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甚至在有损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已。至于“悼念权”会发生在大量的“家务”纠纷案件中,但翻遍法律规定,未将悼念上升为一种民事权利。民法理论将未构成权利的但仍要予以保护符合“公序良俗”等对象称之为利益。但利益也要有一定的规格,不能生造出来,标新立异,并对此或提起诉讼,或以此进行舆论炒作。从这个角度分析问题,当人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凭借诉讼主张权利时,也有令人担忧的方面。调整社会德、法并用,甚至还有更多的手段,用系统论为理论基础,综合治理对付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方可能奏效。当事者们在拟提起诉讼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当然人民法院仍旧应当是百姓伸张正义的最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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