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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汽车与汽车警报器的商标权问题

 

    编辑:您好!本公司在汽车上申请注册“领航者”商标,同时申请了四项。一项为“领航者”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一项为纯文字商标“领航者”,一项为领航者的英文“pilot”与上述图形的结合,一项为纯英文“pilot”。商标局经过审查,发出了核驳通知书。理由为有一公司在汽车报警器上已注册了“领航员”文字与图形结合的商标,但其图形与本公司的图形有较大差别。请问:1、汽车与汽车报警器是否为类似商品?2、如本公司商标未能通过核准注册,在汽车上使用上述商标是否会侵犯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如他公司起诉我公司,赔偿额如何计算?

                        河南某公司

    答:由于技术故障和事务繁忙迟复信,请见谅。现将你的问题,简答如下,仅供参考。

    1、 汽车和汽车报警器似属于类似商品。

    2、 因为汽车和汽车报警器属于类似商品,而且“领航者”和“领航员”被商标局视为近似商标,故商标“领航者”和“领航员”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现阶段的审查准则,“领航者”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否对被驳回的商标进行复审申请,以便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注册,请自己斟酌。

    另外,在汽车上使用“领航者”是否会对使用在汽车报警器上的“领航员”商标构成侵权要根据实践中具体使用的商标来确定。如果两商标在字体、图形及整体构造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3、 一般的说,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都不好计算的,用50万元以下定额赔偿的办法。请你在本网站找到关于赔偿的文章来参考。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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