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鸣日新公司)和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icp),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鹤鸣日新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lawfirm500.co.cn(http://fa.com.cn)",讯合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bj.col.com.cn",在宣传该项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日新公司遂以讯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原告的在线法律服务内容系由其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国联在线网络有限公司约定,由国联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主机空间(虚拟主机)并为其制作网页,网站内容为介绍中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该网站于1996年11月底试运行。1997年初,《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原告的网站于1997年1月10日正式开通。
1996年12月2日,《计算机世界》刊登了被告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报道,其中提及"用户可以查询到律师事务所",1997年5月《科技潮》杂志报道被告的"'在线法律信息网'上汇集了280家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鹤鸣日新公司诉称,1999初,原告发现被告在为其网站"中国法律在线"栏目作宣传时,所使用的"国内最权威和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详尽资料的专业网站"等用语,是虚假和带有欺骗性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其网站上所作的虚假广告宣传用语;2、在相应媒介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讯合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公司网站系1996年8月建立,同年12月即开始从事介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先于原告。我公司的广告宣传用语是对"中国法律在线"站点的客观介绍,不能就此认定我公司侵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被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在诉讼期间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因使用了"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而获利,在诉讼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最权威"、"第一家"等词汇的广告宣传用语;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三、驳回原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6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