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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

被告: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与中北高科机电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生产厂家,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普天公司使用"狂人"注册商标,中北公司使用"润宝轻骑兵"注册商标,两公司的产品性能近似,且均在国内市场销售。自1997年7月起,普天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被中北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为(1998)海知初字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普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向中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均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普天公司亦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cnortek.com, 下同)的主页上发布消息,称"润宝轻骑兵打假取得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等;同时中北公司还将73号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使用超链接技术与上述主页相链接,时间为自1998年10月20日至1999年1月10日,共计83天。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体现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普天公司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另查,73号案审结后,《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评论,文章署名作者均为报社记者等案外人。

【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原告普天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6年设计生产了轻骑兵有源音箱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后改名为"狂人"音箱。被告于1996年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原告诉至法院,经调解后撤诉。1997年被告起诉原告不正当竞争,经法院调解,双方调解结案。但此后,被告却擅自将起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上网,同时在其主页上登载针对原告的侮辱性文章;另外,被告又向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发表侮辱性文章,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中北公司停止侵权,在《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上和其自己的网站主页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网上刊登致歉声明83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 400元。

被告中北公司辩称,原告自1997年始,一直对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侵害,其侵权行为一直未停止。1998年原告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轻骑兵换代产品",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此情况下,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停止侵权、赔礼致歉并赔偿损失。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被告损失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将起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上载,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报纸上的报道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竞争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 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已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双方在73号案中的约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竞争目的,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含有针对原告的、带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并制作专门的网页,将该案的起诉书和调解书通过超链接技术与主页相链接, 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在此过程中,被告虽然未改变调解书、起诉书的原本内容,但因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庭认定的、体现其自身意志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缺少足够证据支持,足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该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举证据的义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亦有进行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原告诉称被告向《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等提供了新闻线索,造成新闻单位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诋毁其商业信誉的后果,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38 400元, 但原告对以下主张:1、被告提供了新闻线索并影响了新闻单位、记者的意志;2、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参与了被告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从中获利;3、原告受到了138 400元的经济损失,并未举证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对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侵害;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合议庭审核,刊登的期限为83天,自刊登之日起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原告负担1711元,被告负担2567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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