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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二中知初字第13号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bookoo, 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瑞蒙市中心大道39350号145室。

    法定代表人徐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力钢,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写字楼3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培薇,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姆有限公司(tom.com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先先 ,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明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诉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霍力钢及被告讯能公司与汤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明燕、胡蓉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库公司起诉称:本公司通过与作家周洁茹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获得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均系小说集)等作品的权利。本公司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本公司已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上述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使本公司在经济及声誉上受到损害。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2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讯能公司与汤姆公司答辩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中心)签订《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并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根据合同中附随义务条款的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内,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之电子版权。合同中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6日,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授权。

2000年6月1日,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就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的内容及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等,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了合作内容和方式,在附随义务条款中规定讯能与其控股公司应在讯能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今日作家网”,并制作链接。今日视点中心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对任何第三方均不构成侵权或违约,亦不会使讯能公司或讯能网站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活动涉及的具体作品。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同中所指“讯能的关联公司网站”或“讯能网站”即指汤姆网站,汤姆公司对汤姆网所载内容拥有版权。

    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www.tom.com)内的中文简体版(www.cn.tom.com)上开设了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在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飞》、《鱼》、《乱》、《你疼吗》、《我们干点什么吧》、《抒情时代》、《午夜场》、《预谋》、《肉香》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等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再活几天》、《一棵烟》、《家事》、《到南京去》、《回忆做一个问题少女的时代》、《到常州去》、《看我,在看我,还在看我》、《西边》、《长袖善舞》、《小林和小林的房子》、《做伴》、《梅兰梅兰我爱你》、《脖子扭了》、《出手》和《淹城》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即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本公司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被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12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又于2000年10月19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博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与周洁茹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周洁茹于2000年2月6日签署的《授权书》文本、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0)京证经字第17185号公证书和(2000)京证经字第32341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在质证中,被告对《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和《授权书》上署名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采信博库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对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讯能公司与汤姆公司为证明本案涉及的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通过汤姆网所能够看到的周洁茹作品内容系通过与今日作家网设置链接所得,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文本,用以证明设置链接的原因;2、2000年12月18日长安公证处根据讯能公司的申请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后出具的(2000)长证内经字第0402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在涉及周洁茹作品的网页上均标明了“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同时证明点击作品名称后看到作品内容时,每页的下端均能够显示出今日作家网的资源定位符。诉讼中,根据讯能公司的申请,本院要求今日视点中心就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予以说明,今日视点中心证实今日作家网系该中心开办的以登载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曾登载于今日作家网的服务器;汤姆网对今日作家网上的周洁茹的作品设置了链接;对这种链接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曾得到过周洁茹的授权,但现在已无法证实。在质证过程中,博库公司对两被告提出的链接事实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本院采信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对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博库公司就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问题,曾于2000年7月间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进行过交涉,但讯能公司及汤姆公司均不了解这一情况。在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在完成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讯能公司还就今日作家网是否有权登载周洁茹作品问题向今日视点中心提出了质询。博库公司承认在起诉之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提出过权利主张或通知。上述事实有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出具的证据材料及博库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汤姆公司经营的网站对今日作家网上登载的原告主张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设置了链接。在此前提下,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表现为:如果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时,设置链接者是否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链接作为一种便利访问者获取网上信息的技术手段,目前已被互联网站经营者广泛应用。从技术的角度看,链接的功能在于引导访问者的浏览器去访问登载被链接内容的网站,设置链接只是为访问者提供了一种浏览网上既存内容的便捷手段。从使用作品的方式看,在网站间设置链接的情况下,被链接的内容并不是由设链者“复制”上载于网络,网上的访问者虽然可以通过设链网站看到在网上传播的内容,但事实上直接实施传播的行为人并不是设链者,而是登载被链接内容的网站本身。设置链接行为本身并不同于直接传播,其客观表现更近于帮助传播,将侵权内容上载于网络传播的行为人才是引起网络上侵权纠纷的真正的“肇事者”。 根据目前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以及网站之间普遍存在互设链接这一现实情况,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虽然目前在法律上对于如何调整网络环境中链接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无具体规定,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处理此类纠纷时,也同样应当遵循合理地平衡作品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不宜责令设置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的民事义务。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被告讯能公司就为汤姆网提供网站内容问题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对被链接的内容应当负有事先审查义务,但被告的行为表明其疏于履行此项义务,因此其主观上对作品被非法传播的后果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虽然没有涉及到链接的具体内容,但讯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意到这种传播方式可能涉及到对作品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即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设置链接时明知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博库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博库股份有限公司和汤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二оо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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